HBG-2024-012
河交函〔2024〕31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河源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源市交通運輸局
2024年5月2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交警支隊,各縣區交通運輸局和公安局(分局)、江東新區交通公路辦公室
河源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22年第42號)和《廣東省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7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指導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負責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核發。
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并在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車輛行政許可與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網約車經營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平臺公司,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
第六條 網約車經營許可有效期最長為6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屬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經營許可有效期限不大于總公司剩余有效期限。網約車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網約車經營許可的,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重新提出申請。
網約車公司取得經營許可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日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180日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撤銷許可。
第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后10日內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八條 擬從事網約車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取得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登記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
(二)機動車行駛證載明的首次注冊日期至申請之日未滿4年;
(三)車輛排氣量不小于1.6L或1.2T,前后軸距不小于2.6m;新能源車輛發動機排氣量不作限制,但車輛前后軸距不小于2.6米,鼓勵使用新能源車型。國家、省對車型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安裝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具有行駛記錄、車輛衛星定位等功能的車載終端;
(五)按規定購買營運車輛承運人責任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由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向縣區(含江東新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如下材料:
(一)車輛注冊登記證書、行駛證復印件,車輛外觀照片(車前45度角照片及電子相片);
(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證明;
(三)車輛安裝衛星定位系統證明材料;
(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保險單。
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向車輛登記住址所在地縣區(含江東新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機動車行駛證登記住址與駕駛員常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向駕駛員常住地所屬縣區(含江東新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材料。
第十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機動車行駛證載明的注冊之日滿8年對應的日期。
第十一條 擬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第十二條 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應該根據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符合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及復印件;
(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三)交警部門出具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公安部門出具的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規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定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巡游出租汽車和網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證實行互認。出租汽車行業從業人員持巡游、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任一證件,均可在巡游、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兩種業態之間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保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優勢加強對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服務管理,確保運營安全。
第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車輛管理制度包括日常安全檢查制度、維護保養制度、車輛技術檔案制度,確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等設備完好,車輛技術狀況良好,檔案內容準確、詳實。車輛技術檔案實行一車一檔,其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車輛基本信息、車輛維護和修理(含《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行駛里程、交通事故等記錄。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制定駕駛員教育培訓計劃,定期對接入平臺營運的駕駛員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培訓和教育。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建立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及時受理投訴,10日內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網約車平臺應當建立與乘客滿意度掛鉤的預約派單機制,促進網約車提高服務質量水平。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運營等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價格違法行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應通過經營場所、本企業網站和客戶端應用程序對收費標準、服務價格進行明示,并向乘客提供電子或者紙質出租汽車發票。運價調整前應廣泛征求平臺內駕駛員的意見。運價計算方式的確立和調整、變動,應提前5個工作日通過媒體、網站等向社會發布公告,主動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保證運營安全,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承運人責任保險每座責任限額不低于40萬元。每車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等于每座責任限額與該車核定座位數(不含駕駛員)的乘積。
第二十條 經本市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并許可,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約車平臺公司以及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網約車,其經營區域為河源市全域。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不得超越許可事項,在城鄉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從事道路客運經營。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監控視頻資料、政府監管平臺數據、車載終端數據和依法向網約車經營者調取的信息資料,認定違法事實。
第二十三條 宣傳、網信、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市場監管、人民銀行、稅務部門和工會組織,按照各職責做好網約車經營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未達到網約車報廢標準的車輛退出網約車運營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注銷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公安交警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未作規定的,按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本細則的具體解釋工作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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