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源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出臺背景
為加強計劃用水和節水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率,進一步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有效發揮價格機制在水資源配置中的調節作用,調整產業結構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構建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水利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粵發改價格〔2015〕805號)等要求,建立我市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制度。
二、政策依據
(一)《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水利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粵發改價格〔2015〕805號)。
(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落實供水價格有關政策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17〕3908號)。
(三)《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
(四)《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
三、主要內容
(一)實施范圍
本市范圍內納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供水,納入水行政主管部門定額用水或計劃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戶的非居民用水戶(含特種行業用水戶)。
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權限范圍內實行取水許可管理的取水戶。
(二)實施步驟
2020年1月1日起,對全市范圍內月用水量1萬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大戶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和產能過剩行業的全部用水戶。根據相關規定,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和產能過剩行業范圍為紡織、印染、電鍍、建材、食品、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原料藥制造、制革和農藥等。
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
(三)非居民用水定額和計劃的核定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東省用水定額》(DB44/T1461-2014)和國家、省其他有關規定,根據本地水資源狀況,結合非居民用水戶的生產、經營用水實際情況,按規定核定用水計劃指標。
用水戶因產品結構調整、生產規模擴大等原因需增加本年度用水計劃指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重新核定計劃水量。
(四)分檔(計劃)水量和加價標準的計算方法
用水戶應當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額或用水計劃用水,對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的,用水單位除按計量的水量繳納對應類別基本水費外,對超定額、超計劃用水部分還需按照下列標準繳納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費用:
1、超定額(超計劃)20%(含)以內的水量加價100%;
2、超定額(超計劃)20%不足40%(含)的水量加價150%;
3、超定額(超計劃)40%以上的水量加價250%。
對高耗能、高污染、產能嚴重過剩等行業實行更嚴格累進加價制度,三檔加價標準分別為150%、200%、300%。
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取水戶,由市和縣(市、區)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取水許可分級審批權限、按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征收水資源費標準。
(五)累進加價收費的征收和資金的使用管理
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收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也可委托供水企業代收代繳,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非居民用戶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收費收入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本級政府節水管理、節水科研工作和完善用水計量設施等,具體使用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四、適用范圍及實施日期
適用范圍:市區(含源城區和江東新區),各縣可參照本實施方案執行。
實施日期:本實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文件解讀機關
《河源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由市發展改革局和市水務局負責解釋(聯系電話:市發展改革局,0762-3889923:市水務局,0762-3312098)。
政策原文:http://www.debanghlw.com/hysfgj/gkmlpt/content/0/351/post_351715.html#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