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3-018
河環〔2023〕80號
關于印發《河源市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工作指引》的通知
局各分局,江東新區生態環境辦公室、行政綜合執法局,市高新區環境保護和城市管理局、綜合執法局:
《河源市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工作指引》已經局務會審議并報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通過,自2023年12月30日施行,有效期5年,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1月30日
河源市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
從輕處罰工作指引
為充分發揮環境行政處罰懲教結合的作用,強化企業環保主體責任,提高企業環保自律意識,促進嚴格執法、自覺守法與普法宣傳的有機結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基本原則
(一)合法合規。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準確、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公開道歉承諾從輕制度辦理案件,不得違法為當事人辦理公開道歉承諾工作,嚴守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底線;同一當事人適用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行政處罰后再次出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不能再次以公開道歉承諾方式從輕行政處罰。
(二)自愿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以當事人主動申請公開道歉承諾為前提,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要求當事人公開道歉承諾,但應告知當事人可通過該途徑減輕行政處罰。
(三)程序規范。當事人未經允許擅自進行公開道歉承諾,或未按照要求及標準進行公開道歉承諾的,不得適用公開道歉承諾規定予以從輕處罰。
二、適用情形
我市生態環境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過程中,對當事人適用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主動提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的書面申請,并已改正違法行為;
(二)在我市地市級以上電視臺或報刊其中一個主要媒體上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并同步在“河源生態環境”微信公眾號作出道歉承諾聲明的。
同一當事人存在多個違法行為的,申請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實行“一案一申請、一案一道歉”,即:分別立案的,要分別申請,分別道歉;合并立案的,一并申請,一并道歉。實施“雙罰制”的案件,被處罰的個人為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可以一并公開道歉,共同提交一份聲明書;被處罰的個人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環保責任人員的,需另行公開道歉。
三、不適用情形
(一)違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性規定的;
(二)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
(三)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的;
(四)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期間,當事人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
(五)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屬于適用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
(六)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屬于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
(七)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復查發現違法行為仍持續的;
(八)公開道歉承諾后再次出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九)同一時間檢查發現存在兩個或以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其中一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存在上述情形的;
(十)以暴力、威脅或者其它方法阻礙、拒不接受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以及有弄虛作假逃避檢查行為的;
(十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屬于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定額罰款,或法定最低罰款的;
(十二)當事人未按照本指引的程序規范及形式要求進行公開道歉、承諾守法的;
(十三)其他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規定不得適用公開道歉承諾從輕制度的。
四、從輕處罰標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擬罰款金額的30%降低處罰:
1.含有電鍍、漂染、造紙、洗水、制革、濕式印花、電氧化(電解陽極氧化)、化學鍍、酸洗、磷化、發黑、蝕刻(含線路板蝕刻)、鈍化、電泳污染等其中一種或以上工序的;
2.違法行為發生地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生態環境敏感區的;
3.涉A類污染物排放的;
4.未依法報批環評文件或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使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擬罰款金額的40%降低處罰:
1.涉除A類污染物以外的污染物排放的;
2.涉非法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
3.涉危險廢物類環境違法行為的;
4.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但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使用的;
5.涉及水污染物環境違法行為位于以下區域的:新豐江水庫集雨區及重點考核斷面所在鄉鎮:龍川縣登云、通衢、鶴市鎮全域(鶴市河流域);江東新區古竹鎮全域、紫金縣好義、上義、鳳安、藍塘鎮全域(秋香江流域);和平縣彭寨、林寨、古寨、禮士鎮全域(浰江流域);東源縣燈塔鎮全域(燈塔水流域);東源縣船塘鎮、漳溪鄉全域(船塘河流域);連平縣隆街、溪山鎮全域(連平水流域);連平縣忠信鎮全域(忠信水流域)、大湖鎮全域(大湖水流域);連平縣繡緞鎮全域(五禾水流域);
(三)除上述(一)(二)項以外情形,按擬罰款金額的50%降低處罰;
(四)同時符合上述(一)(二)項情形的,按較低的減輕幅度降低處罰;
(五)在符合上述(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下,經依法確認涉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處罰案件,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已修復生態環境、已賠償到位或簽訂賠償協議并經司法確認的,在擬罰款金額的30%、40%降低處罰的基礎上調整為40%、50%降低處罰;
(六)降低后的罰款額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額的,按法定最低罰款額處罰。
五、公開道歉承諾的形式及要求
(一)公開道歉承諾采用電視臺或者報刊刊登的形式。違法當事人應在河源日報、河源晚報、河源廣播電視臺等其中一個市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聲明書》(見附件1),刊登時間為工作日,《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聲明書》須同步發布在“河源生態環境”微信公眾號。如在紙媒登報的,登報尺寸為8*16cm或4*33cm以上;如在廣播媒體刊登的,須在河源廣播電視臺綜合頻道或者公共頻道19:00-21:00 時段中播出。
(二)公開道歉承諾書排版要求如下:一是標題要寫明當事人全稱,如“xx(企業名稱/姓名)公開道歉承諾書”;二是公開道歉承諾書內容應明確當事人違法事實、情節及整改情況,承認違法事實并明確認可、接受和執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能含糊其辭;三是落款應署上當事人全稱(參考模板見附件1)。
六、操作程序及流程
(一)書面提醒。案件辦理部門應當將《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申請指引》(見附件2)與《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一并送達給當事人并簽寫《送達回執》。
(二)主動申請。當事人應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主動改正違法行為,并主動向案件辦理部門提交整改情況資料、《關于請求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申請》(見附件3)和《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聲明書》(見附件1)。
(三)核實情況。案件辦理人員根據當事人申請,核實當事人是否符合適用公開道歉承諾從輕的情形,提出初步辦理意見并由本級生態環境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如符合公開道歉承諾從輕情形的,通過電話或短信等形式通知當事人于5個工作日內刊登公開道歉承諾,并告知當事人于刊登后3個工作日內將刊登資料提交案件辦理部門(通過報刊公開的,提供報刊原件;通過電視臺公開的,提供視頻光盤);不符合的,通過電話或短信等形式告知當事人不符合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情形。
(四)案件審議。案件辦理部門根據當事人提交的刊登資料,提出當事人可以予以從輕處罰及降低幅度的具體建議,依照行政處罰集體審議程序通過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歸檔備案。案件辦理部門應將當事人的整改資料、《關于請求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申請》《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聲明書》和刊登資料作為行政處罰案件的案卷材料歸檔備查。
七、其他
(一)本指引僅適用于罰款類行政處罰,所稱的“從輕處罰”是指在適用《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計算的罰款金額基礎上從輕處罰。
(二)當事人未申請公開道歉或存在本指引規定不適用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從輕處罰的情形,但符合其他法定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條件的,應當依法依規作出決定。
(三)本指引所稱“A類污染物”“重大生態環境影響”“不良社會影響”,依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規定執行。
(四)本指引所稱“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固體廢物的一類,簡稱工業廢物,是工業生產過程中排入環境的各種廢渣、粉塵及其他廢物。可分為一般工業廢物(如高爐渣、鋼渣、赤泥、有色金屬渣、粉煤灰、煤渣、硫酸渣、廢石膏、脫硫灰、電石渣、鹽泥等)和工業有害固體廢物,即危險固體廢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五)本指引自印發30天后開始實施,有效期5年,由河源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附件:1.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聲明書(參考模板).docx
3.關于請求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申請(參考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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