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公安局關于《河源市門(樓)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征集的情況說明
發布日期:2023-09-15 10:40:12
來源: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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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3日至2023年9月10日,我局通過河源市人民政府網站對《河源市門(樓)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綜合匯總,共收到與本辦法相關的意見8條,已采納4條,不采納4條,具體詳見附件。
河源市公安局
2023年9月15日
附件
序號 | 意見及建議 | 采納情況 |
1 | 將現標題“河源市門(樓)牌管理辦法”修改為“河源市門樓號牌管理辦法”。 | 不采納。因門(樓)牌為標準地址的法定載體,其內容已包含門樓號,范圍更廣。 |
2 | 結合章節的分類多設一章,將“第二章門(樓)牌號的編制原則”“第三章門(樓)牌的設置和管理”“第四章附則”分別改為“第二章門樓號的編制”“第三章門樓牌的設置”“第四章使用與管理”“第五章附則”。 | 已采納。經研究整理,已重新劃分為五章并作出調整,分別為“第二章門(樓)牌號的編制原則”“第三章門(樓)牌的設置和安裝”“第四章門(樓)牌的使用和管理”“第五章附則”。 |
3 | 將正文所提及的“門(樓)”描述不使用括號,直接指明“門”或“樓”的內容。 | 不采納。因“門(樓)”在大部份時候不是單指“門”或“樓”,且該表述為省公安廳文件的表述,故不作修改。 |
4 | 將正文約十處的“例如:。。。。”內容刪除或形成文件附件內容,以體現規范性文件的嚴肅性。 | 已采納。對相關內容進行刪除,以后體現在部門的相關工作指引文件中。 |
5 | 將第十四條的“上述資料”建議修改為“上述(四)(五)(六)項資料”,以區分不同類型的申請材料。 | 不采納。因隨著部門間數據共享的發展,各種紙質證件日后都可能以數據共享的形式獲得,不宜加以限定。 |
6 | 細化申請條款,并明確網上政務受理,可增加表格樣例為附件。 | 采納了細化條款的意見,對申請、補領、換領進行了分類,增加了細化條款并按建議的第二條進行了分類。對于明確網上政務受理及增加表格樣例為附件未采納,因公安機關使用的網絡為內部網絡,未能完全與互聯網互通,是否能通過網上受理需由上級主管部門決定,申請表格視各部門工作需求而定,由相關部門統一,不列入規范性文件中。 |
7 | 第十七條加上主干道、街路巷等不同類型的大中小號門牌的規格適用。 | 已采納。已對第十七條增加門牌的規格內容,并增加第十八條內容。 |
8 | 在第二十四條增加轉至條款的內容,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的.......。 | 已采納。將轉至條款增加在第二十七條內容“除主管部門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私自設置、變更、改裝、遮擋、毀壞、盜竊門樓牌或者影響其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