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治超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經市治超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現將《河源市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責任清單》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源市治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4年11月4日
河源市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責任清單
為了加強全市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保障道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政府領導、部門聯動、行業自律、企業管控的機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清單。
一、市交通運輸局
1.負責并指導監督各縣(區)交通運輸部門開展公路超限檢測點、普通公路超限不停車監測點規劃、建設、運行和管理。
2.負責并指導各縣(區)交通運輸部門協同公安交管部門開展路面治超工作,按照各自分工,落實路警聯合執法模式。
3.依據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負責并指導各縣(區)交通運輸部門對貨運站(場)、港口碼頭、交通工程建設工地等交通運輸類生產經營單位的裝載、配載行為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機動車維修業戶的監管,依法查處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等違法行為。
4.負責匯集、共享公路超限檢測點、普通公路超限不停車監測點、高速公路出入口以及貨運企業和從業人員等數據信息。
5.負責并指導各縣(區)交通運輸部門完善貨運企業和從業人員信譽檔案,強化誠信考核。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二、市公安局
1.負責并指導各縣(區)公安部門協同交通運輸部門開展路面治超工作,按照各自分工,落實路警聯合執法模式,依法查處貨車超載、非法改裝等違法行為。
2.負責并指導各縣(區)公安部門加強貨車轉讓登記、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核發工作,發現貨車存在涉嫌超限超載違法行為而未接受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及時接受處理。
3.負責共享公安部門的貨車登記和違法超限超載駕駛人以及超限超載行政處罰案件等數據信息。
4.負責并指導各縣(區)公安部門打擊治超過程中出現的故意堵塞交通、強行沖卡、破壞交通設施、暴力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三、市應急管理局
1.負責按規定將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的治超工作納入全市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內容。
2.依法指導、監督非煤礦山和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3.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公安交管部門統籌協調“兩客一危一重”重點車輛智能監控預警融合平臺。
4.依法組織指導參加因超限超載車輛肇事導致的較大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四、市自然資源局
1.負責并指導各縣(區)自然資源部門對礦山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裝載、配載行為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其管理職責范圍內的臨時堆場等貨物裝載場地涉嫌非法用地的行為進行查處。
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負責并指導各縣(區)住建部門對其管理職責范圍內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混凝土生產等建筑施工類生產經營單位的裝載、配載行為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六、市水務局
1.負責并指導各縣(區)水務行政管理部門對河砂開采、水利建設工程類生產經營單位在河砂開采區或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內的裝載、配載行為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七、市林業局
1.負責并指導各縣(區)林業部門對其管理職責范圍內的林木采伐等生產經營單位的裝載、配載行為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八、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1.負責并指導各縣(區)工信部門加強對轄區內獲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公告》的貨車生產、改裝企業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按照《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生產,發現企業未按照有關規定生產車輛的,要督促企業整改,涉嫌違法的及時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暫停或撤銷企業《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公告》并予以處罰。
2.負責指導各縣(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督促其管理職責范圍內的汽車、鋼材、水泥等生產經營單位嚴格規范裝載、配載行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1.負責并指導各縣(區)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的通報,依法對機動車生產企業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或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擅自出廠銷售的行為進行查處。
2.負責并指導各縣(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用于安全防護的列入《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治超稱重計量設備組織實施強制檢定。
3.負責并指導各縣(區)市場監管部門聯合有關部門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法律、法規未設置行政許可或備案)從事經營活動的貨物裝載源頭單位進行查處。
4.負責匯集、共享本部門有關經營業戶的相關數據。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十、市發展和改革局
1.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歸集共享行業主管部門推送的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失信主體名單。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梳理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車輛聯合懲戒措施清單,推動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
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十一、市司法局
1.負責按職責及程序審查(核)行政規范性文件;負責指導各縣區司法行政部門依法辦理相關行政復議案件。
十二、市財政局
1.負責統籌做好治超經費預算保障,并將治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十三、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1.負責并指導各縣(區)建筑垃圾主管部門聯合公安、交通運輸、水利水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等有關部門加強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管理,對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生產經營單位的裝載、配載行為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十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1.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相關工作。
2.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的宣傳教育工作,引導貨物裝載源頭單位、貨物運輸經營者、貨車駕駛人合法裝載、規范經營、安全運輸。
3.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貨物裝載源頭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并依法處理相關違法行為。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十五、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
1.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稱重檢測設施設備,不得放行未經檢測的貨車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超限貨車駛入高速公路;對強行駛入高速公路的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及時報告并配合執法部門處置;全面、準確、及時上傳稱重檢測信息數據。
2.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十六、行業協會
1.車輛生產、物流等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加強行業指導和自律管理,引導會員落實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要求。
十七、貨物生產、銷售、運輸和裝載源頭單位
1.從事貨車生產、銷售、改裝、檢驗以及貨物運輸的單位和個人、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應當落實主體責任,按照要求規范車輛生產、銷售、改裝、檢驗和貨物運輸、裝載等相關活動。
2.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當包括合法裝載方面的內容。
3.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貨物裝載事故隱患:
(1)按照規定安裝合格的超限超載檢測、監控等設備;
(2)對貨物裝載或者貨車放行情況進行登記,不得放行違法超限超載貨車;
(3)其他發現、消除貨物裝載事故隱患的技術、管理措施。
4.利用網絡提供貨運信息服務、貨物配載的,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指使、強令貨車駕駛人超限超載運輸貨物。
5.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應當向貨車駕駛人提供載明車牌號、裝載或者放行信息的單據并留底保存。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十八、共同職責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的宣傳教育工作,引導貨物裝載源頭單位、貨物運輸經營者、貨車駕駛人合法裝載、規范經營、安全運輸。
2.行政機關在調查貨車違法超限超載行為時,應當同時收集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相關違法線索,并按照規定移送,共同做好溯源調查工作。對源頭監管職責尚未明確的,按業務相近的原則由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監管。
3.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貨物裝載源頭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依職責責令立即排除,并依法處理相關違法行為。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