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以下簡稱“原民辦代課教師”)是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中小學教師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在條件十分艱苦的情況下,忠誠于黨的教育事業,兢兢業業服務農村教育,為我市基礎教育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根據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延用<關于向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粵教師〔2024〕1號)精神,《關于向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工作方案》(粵教師〔2018〕13號)延用至2029年1月21日。
我市《關于向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工作實施方案》(河教〔2019〕15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已于2024年2月3日到期。根據《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印發河源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河府〔2020〕63號)要求,需重新制定出臺相應的工作方案。
市教育局嚴格按照規范性文件工作程序,根據省四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延用<關于向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粵教師〔2024〕1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牽頭對原《實施方案》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分別于2024年4月8日、9月26日征求了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的意見,修改完善后于2024年11月7日至16日在河源市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經市教育局黨組會討論、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實施方案》由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健康局四部門聯合印發實施。
二、《實施方案》補助發放工作目標、對象和標準是什么?
(一)工作目標
針對我市原民辦代課教師的實際情況,向符合條件的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
(二)補助發放對象
原民辦教師:現為河源市戶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廣東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連續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以上,離開教學崗位后未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錄用為編制內人員或國有企業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原民辦教師。
原代課教師:現為河源市戶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間與聘用學校、辦學單位簽訂“聘用代課教師合同書”,并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在廣東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連續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以上,離開教學崗位后未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錄用為編制內人員或國有企業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原代課教師。
下列人員不列入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對象范圍:
1.納入計劃內離崗退養的原民辦教師;
2.2017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原民辦代課教師;
3.有刑事犯罪記錄的人員以及任教期間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被開除、辭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員。
(三)補助標準
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按任教學期累計計算,每2個學期視為1年。工作年限總計余數為1學期的,按1年計算。工作年限根據原民辦代課教師自查和審核工作核定后不再調整。
工作年限超過30年的,每人每月補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補助8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補助700元;工作年限9年以下的(含9年),按每1年工作年限給予每人每月補助60元計算。以后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動態調整補助標準。
三、《實施方案》遵循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該《實施方案》根據省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延用<關于向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粵教師〔2024〕1號)相關要求,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明確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對象的范圍條件、工作程序和要求。
(二)堅持問題導向的原則。針對原民辦代課教師的問題,向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
(三)堅持與原有政策相銜接的原則。政策措施與廣東省此前解決原民辦代課教師的相關政策相銜接。
(四)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省、市制定統一的政策,具體實施工作按照“屬地為主”原則,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
(五)堅持只減不增的原則。在原民辦代課教師自查和審核工作的基礎上,固化原民辦代課教師人員名單和人員總數,根據人員自然減員情況,只減不增。
四、部門主要職責有哪些?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高度重視,從維護社會穩定大局抓好此項工作,統籌領導教育、財政、人社、衛健等部門加強組織實施、密切配合、協同推進,切實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對廣大原民辦代課教師的關懷落到實處。在落實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的同時,各縣(區)要統籌考慮離崗退養的原民辦教師待遇保障工作,依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同步適當調整其相關待遇標準。
(二)落實工作責任。教育部門要加強原民辦代課教師身份和工作年限的審核確認,確保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人員情況真實準確;財政部門要做好補助資金的核算和籌措,及時將補助資金撥付到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社保經辦機構要及時提供人員的參保狀況;衛健部門要加強對原民辦代課教師執行計劃生育情況的審核;監察、審計、維穩、網信、信訪、公安、國安等相關部門要相互配合,確保工作順利實施。鄉鎮(街道)要配備原則性強、熟悉政策、認真負責的工作人員,及時完成本地的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人員初審等工作。
(三)及時發放到位。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按照要求,及時籌集發放困難補助所需資金;及時制定發放辦法,細化并明確發放方式、發放渠道、發放單位、發放要求等內容,確保按時足額將生活困難補助資金發放到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手中。
(四)加強資金管理。各級財政、教育、人社、衛健部門要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資金支出程序,加強對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資金跟蹤問責機制,確保專款專用。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衛健局將對各縣(區)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
(五)嚴肅政策紀律。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相關政策要求,規范操作,加強監管。對有虛報冒領、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騙取補助資金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享受生活困難補助資格,追回相關補助資金,同時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機關依法依規查處。
(六)確保社會穩定。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是落實對我市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工作和確保原民辦教師群體穩定的責任主體,要按照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維穩工作層級負責制,做到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夯實基層維穩責任,制定完善工作預案,建立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關于向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工作的實施方案》原文:http://www.debanghlw.com/hysjyj/gkmlpt/content/0/644/post_644354.html#3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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