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春醒經營假農藥產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0日連平縣農業局執法人員在連平縣內莞鎮內莞街日常執法檢查中發現,內莞鎮個體經營戶葉春醒經營國家禁用的農藥:水劑百草枯,屬于假農藥。2017年8月15日連平縣農業局執法人員通過調查詢問,調取相關書證、物證,詢問當事人,查明了門市現場有11瓶水劑百草枯,葉春醒以20.5元/瓶購進該農藥三箱共36瓶,以25元/瓶賣出。2017年8月以來已經銷售16瓶,取得銷售收入400元,涉及貨值為650元。另外一瓶(250ML/瓶,為先正達南通作物保護有限公司生產)是經銷商拿來做樣本,沒有銷售。連平縣農業局對當事人葉春醒做出以下處罰:1、責令停止經營;2、沒收違法所得400元整、違法經營的農藥11瓶;3、罰款5000元整。
行政執法人員釋法:
個體戶葉春醒違反《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假農藥:(一)以非農藥冒充農藥;(二)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三)農藥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農藥的標簽、說明書標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農藥,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進口的農藥,以及未附具標簽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的規定,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二)經營假農藥;(三)在農藥中添加物質。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還應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經營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做出上述處罰。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