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連平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于2019年3月6日14時到溪山鎮華新記農藥店例行檢查,在當事人葉某某農資店內貨架上發現有過期農藥產品。
二、違法事實認定
經調查核實,當事人葉某某在其衣資店內擺放過期農藥:①悅聯百菌清,80克/包,生產批號為2016031603,46包;②營利阿維菌素,300毫升/瓶,生產批號為L20160505001,5瓶:③妙耕滴酸?草甘膦,150克/瓶,生產批號為20160227A020,9瓶:④多樂異丙甲草胺,100克/瓶,生產批號為20150125E10,10瓶,保質期均為兩年,已超過農藥質量保質期。上述過期農藥均在當事人的銷售場所,涉案農藥貨值387元。經査當事人農資店的經營臺賬,該批次過期
農藥在過期后無銷售記錄,無法査明違法所得。葉某某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處理依據及結果
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連平縣農業農村局對本案當事人葉某某作出下列行政處罰:1、責令改正;2、沒收證據登記保存的農藥70瓶/包;3、罰款貳任元整(¥2000元)。
四、案例評析
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劣質農藥:(一)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二)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按照劣質農藥處理。”,當事人葉某某其經營農資店內貨架上的過期農藥屬于劣質農藥,其銷售劣質農藥的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