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勞人仲案公〔2025〕85-93號
陳登明:
本委于2025年4月10日受理余澤、劉振添、孫小梅、高成全、高成華、余清良、曹麗華、余正川、鄭倩訴求你支付2023年8-9月工資:余澤10000元、劉振添10000元、孫小梅10000元、高成全9600元、高成華10000元、余清良5000元、曾麗華10000元、余正川5000元、鄭倩10000元的勞動爭議案(河勞人仲案字〔2025〕85-93號),于2025年4月25日15:00依法組成仲裁庭并開庭審理,由于你庭后無法聯(lián)系,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相關(guān)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
一、被申請人二陳登明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申請人余澤10000元、劉振添10000元、孫小梅10000元、高成全9600元、高成華10000元、余清良5000元、曾麗華10000元、余正川5000元、鄭倩10000元;
二、被申請人一廣東弘縉建筑有限公司對上述支付義務(wù)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
如不服本仲裁裁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本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自發(fā)布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
河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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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劉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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