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勞人仲案公〔2025〕149號
河源濟民醫院:
本委于2025年6月20日受理呂金勝、鄧思詩、袁玉婷、王春意、周銥、陳夢思、周妙玲、楊衛嫻、李慧君、丘彩琳、陳敏芳、戴清妹、陳珊、陳東梅、李思、張惠梅、謝友誼、周文英、邱秀霞訴你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呂金勝149576元、鄧思詩56771元、袁玉婷16497元、王春意10413元、周銥27516元、陳夢思20856元、周妙玲55469元、楊衛嫻21224元、李慧君34739元、丘彩琳21797元、陳敏芳33165元、戴清妹11031元、陳珊27922元、陳東梅30046元、李思52994元、張惠梅55449元、謝友誼51109元、周文英17174元、邱秀霞55357元的勞動爭議案(河勞人仲案字〔2025〕149號),于2025年7月11日下午3時依法組成仲裁庭并開庭審理,由于你單位庭后無法聯系,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相關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
被申請人河源濟民醫院應于本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經濟補償差額給申請人袁玉婷12139元、王春意2610.9元、周銥8399.19元、陳夢思12609.93元、楊衛嫻13473.08元、李慧君20440.35元、丘彩琳13308.38元、戴清妹5238.5元、陳珊17800.32元、陳東梅20107.35元、周文英10597.68元。
本項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人如不服本項仲裁裁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申請人如有證據證明本仲裁裁決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本仲裁裁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非終局裁決如下:
被申請人河源濟民醫院應于本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經濟補償差額給申請人呂金勝113566元、鄧思詩40884.75元、周妙玲43893元、陳敏芳23373.68元、李思39744元、張惠梅41276.13元、謝友誼37447.44元、邱秀霞34923.32元。
本項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雙方當事人如不服本項仲裁裁決,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自發布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河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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