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家具公司與劉某簽訂了2015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的勞動合同。受申請人某家具公司的外派,劉某同意到申請人的惠州分公司工作,外派工作年限3年。外派期間因惠州分公司的廠房租賃合同期限到期,申請人與劉某協商一致達成協議:終止外派協議,劉某返回到申請人處工作,申請人支付劉某獎勵及誤工補助金10000元。劉某于2016年10月26日返回到申請人處工作,并于2016年11月14日領取獎勵及誤工補助金10000元后,于2016年11月15日向申請人提出要求解除勞動關系。
【仲裁請求】
請求裁決劉某返還所領取的獎勵及誤工補助金10000元。
【爭議焦點】
此類獎勵及誤工補助金是否需要返還?本案涉及的獎勵及誤工補助金,是申請人與劉某協商一致,在劉某返回某家具公司處工作后,才發放給劉某的。該筆獎勵及誤工補助金并不是專項培訓費用,而且劉某也不是競業限制人員。針對劉某需要返還獎勵及誤工補助金,某家具公司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劉某履行協議返回到申請人處工作,申請人也履行了協議支付了獎勵及誤工補助金10000元,至此協議履行完畢,劉某繼續履行原簽訂的2015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3日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劉某只需提前30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書面通知就屬于合法解除,無需其他附加條件。
【仲裁結果】
駁回某家具公司的仲裁請求。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