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出稽 守護南粵”行動的通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2024年電動自行車及其配件產品質量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和專項執法行動方案的通知》部署要求,我局組織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電動自行車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查處一批違法違規經營電動自行車及配件行為,現公布上半年“鐵拳”行動(電動自行車)典型案例一批。
一、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連平縣城某車行銷售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4月18日,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簡稱:連平縣局)對連平縣城某車行開展檢查,執法人員現場對該車行經營的電動自行車進行測量時,發現某型號的座包長度均為500mm,超過國家強制標準規定的350mm。經查明,該車行共購進2輛上述型號電動自行車后,為迎合部分消費者需求,提高銷量,自行對鞍座進行改裝,導致實車長度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連平縣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并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二、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連平縣城某摩托車店銷售未取得認證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4月19日,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簡稱:連平縣局)對連平縣城某摩托車店開展檢查,發現2輛某型號電動自行車實車與合格證上的產品簡型圖不一致(加裝車輛靠背及車籃),另有2輛車配備了鉛酸電池,與產品合格證不一致(產品合格證備注蓄電池類型為鋰電)。連平縣局經向車輛生產廠家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協查確認,上述車輛出廠時與認證狀態一致,未加裝車籃及靠背,未接駁鉛酸電池連接口、未配備鉛酸電池及電池連接線。經查明,當事人為迎合部分消費者需求,提高銷量,進貨后改裝電池線,導致改變了認證項目,需重新取得CCC認證,當事人銷售未取得認證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銷售加裝靠背和車籃的行為屬于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連平縣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三、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河源市源城區某車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5月9日,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簡稱:河源市局)對河源市源城區某車行進行檢查,發現2臺某型號電動自行車沒有鞍座,放電池的位置有鉛酸電池電路接口,經核對產品合格證,該型號電動自行車應配備鋰電池,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考慮到無證據表明涉案車輛是當事人主觀改裝,且當事人提供了涉案車輛的來源票據,能夠積極配合執法部門開展案件調查處理,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河源市局對當事人進行從輕處罰。
四、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紫金縣義容鎮某摩托維修中心經營未經強制性認證產品和經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案
2024年5月24日,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簡稱:紫金縣局)依法對紫金縣義容鎮某摩托維修中心進行檢查,發現該維修中心存在以下問題:1、在經營場所發現2個摩托車乘員頭盔,未標注“CCC”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也未見“CCC”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2、在經營場所發現某品牌電動自行車6輛,上述電動自行車上擺放作為配套經營銷售的充電器型號與車輛產品合格證載明的充電器型號不一致。經查明,摩托車乘員頭盔是屬于《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2023年修訂)界定的車輛及安全附件(產品種類:摩托車乘員頭盔、代碼:1105),必須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證,并標注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后,方可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當事人銷售無“CCC”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摩托車乘員頭盔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配套充電器型號與產品合格證載明的充電器型號不一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紫金縣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并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