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分局查處河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2025年4月14日,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分局依法對河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內設有員工食堂,食堂內有工作人員正在進行配菜供餐操作,現場當事人無法提供有效食品經營許可證。經查明,當事人曾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主體業態為單位食堂。該許可證于2023年5月24日到期,到期后該公司未申請續證,至2025年4月14日檢查之日止以無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狀態持續為員工提供供餐服務。
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和《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分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二、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江東新區分局查處河源市江東新區古竹鎮某餐廳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5年6月7日,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江東新區分局依法對河源市江東新區古竹鎮某餐廳進行檢查,在該餐廳廚房內發現三種食品已超過保質期。
經查明,2025年4月原經營者將餐廳及食品原材料轉讓給當事人。當事人接手餐廳后未認真核對食品原材料數量及保質期,未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取隔離存放且未設置警示標識等措施,仍將其擺放在經營場所廚房冰箱內,與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混放在一起,并用于加工烹飪食品。
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和《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江東新區分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三、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連平縣忠信鎮某面包店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根據群眾投訴舉報線索,反饋連平縣忠信鎮某面包店涉嫌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2025年3月25日,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店進行檢查,現場未發現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經該店確認,投訴舉報人提供的照片顯示的食品是由該店售出,其票據內容與該店后臺調取的銷售數據一致。
經查明,該店經營的食品均由該面包店總店統一供應,2025年2月1日,總店員工因工作失誤,將部分2025年2月1日生產的食品標簽日期打成2月2日,總店發現后立即通知各門店檢查在售食品,將日期錯誤的食品下架退回總店倉庫。該面包店員收到通知后未認真進行核查,導致生產日期有誤的食品沒有全部下架,最終被銷售出去。
連平縣忠信鎮某面包店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和《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四、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和平縣某飲料店生產經營摻假摻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反映和平縣某飲料店在“美團”平臺上銷售的“牛肉小串”存在質量問題。2025年1月6日,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美團”平臺上銷售的“牛肉小串”是由“李億浩汼小串”燒烤制成。經查明,“李億浩汼小串”外包裝標注的主要成分為鴨肉。當事人以鴨肉為原料生產、加工、制作后冒充牛肉進行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款和《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