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欽利:
當事人朱欽利,身份證號碼:34212319******1314,戶籍住址:安徽省太和縣李興鎮朱三門村委會朱三門235號。
我局于2022年5月24日依法向你作出《追回決定書》(河社保追字〔2022〕8號),請你退回你應承擔的駱永梅工傷醫療費用人民幣51332.49元。因我局現無法與你取得聯系,其他方式不能送達,故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追回決定書》(河社保追字〔2022〕8號)。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滿30日視為送達。
2018年10月26日,你無證駕駛車牌號為粵PAE770的摩托車與行人駱永梅發生碰撞,造成駱永梅受傷的交通事故。2018年10月30日,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江北大隊作出第44160342018000074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你負全部責任,行人駱永梅無責任。2018年11月23日,經河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駱永梅為工傷(河人社工認〔2018〕564號)。由于事后你名下暫無可供執行財產,無能力支付駱永梅治療費用。駱永梅于2020年12月21日向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和《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于2021年3月向駱永梅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51332.49元。我局于2021年4月19日向你送達《退款通知書》(河社保退字〔2021〕49號),責令你在收到《退款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退回你應承擔的駱永梅工傷醫療費用,截至2021年5月23日,我局社會保險基金賬戶未收到你退回的駱永梅工傷醫療費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十二條、《廣東省查處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請你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90日內,依法將你應承擔的工傷醫療費用51332.49元退回到我局社會保險基金賬戶(劃款時請備注“退回駱永梅的工傷醫療費”)。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司法局行政復議科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直接向河源市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符合嚴重失信人員行為的,納入失信人員名單,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戶名: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賬號:6704598006460000
開戶銀行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開戶行行號:104598052017
附言:退回駱永梅的工傷醫療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人:黃玉昀,電話:0762-3238690
重要提示: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數額超過1萬元,或雖未達到1萬元但經責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其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上傳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用信息平臺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依據《關于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經〔2018〕1704號)等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