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精神,按照省水利廳《廣東省水利系統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總體方案》的工作部署,為有效推進全市水利系統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把專項治理和系統治理、綜合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結合起來,把打擊水利行業黑惡勢力犯罪和反腐敗、基層“拍蠅”結合起來,把掃黑除惡和加強基層水利建設結合起來,既有力打擊震懾黑惡勢力犯罪,形成壓倒性態勢,又有效鏟除黑惡勢力在水利行業滋生土壤,形成長效機制,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把我市建設成安全穩定的地區。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在局黨組的領導下,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穿到水利行業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各方面和全過程。
(二)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發動群眾,實現水利行業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過程人民參與、成效人民評價、成果人民共享。
(三)堅持綜合治理。有效整合部門資源力量,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多種手段,配合公安、司法、紀律檢查等部門落實打挖防管控各項措施,形成強大工作合力。
(四)堅持依法嚴懲。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加強法治保障,明確政策界限,組織摸排線索,及時移交案件,配合有關部門嚴格依法辦案,依法從嚴懲處黑惡勢力。
(五)堅持標本兼治。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有黑掃黑、無黑除惡、無惡治亂,確保將水利行業黑惡勢力消滅在萌芽狀態;堅持邊打邊治邊建,既要解決水利行業涉黑涉惡突出問題,又要建立健全從源頭上遏制黑惡勢力滋生蔓延的長效機制。
三、目標任務
通過三年不懈努力,水利行業的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特別是壟斷農村水利資源的、在水利工程建設中圍標串標及煽動鬧事的、在河道水庫范圍內違法犯罪的、非法采砂運砂、暴力抗法、干擾執法等“村霸”“水霸”“砂霸”黑惡勢力犯罪問題得到根本遏制,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被摧毀,水利行業社會風氣明顯好轉;黑惡勢力“保護傘”被深挖打掉,水利基層組織建設得到明顯加強,基層水利干部隊伍更加純潔,基層治水能力明顯提升;水利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管理更加有力,黑惡勢力發展的空間被最大限度擠壓,人民群眾安全感、滿意度明顯提升,水利行業掃黑除惡工作法治化、規范化、專業化水平進一步提高,齊抓共管和打早打小責任機制全面落實,涉黑涉惡違法犯罪防范打擊長效機制更加健全,黑惡勢力在水利行業滋生蔓延的土壤得以鏟除。
四、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8年初,按照市委市政府、省水利廳的統一部署,啟動全省水利系統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成立組織機構,落實專班人員,廣泛宣傳發動,摸排一批線索,取得積極成效,形成強大震懾效應。
(二)全面推進階段。2018年,按照有黑掃黑、無黑除惡、無惡治亂的思路,深入推進打擊整治行動,全面遏制水利行業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突出問題。全面開展對壟斷農村水資源、水利工程 建設中強攬工程、惡意競標串標圍標及煽動鬧事、非法盜采濫采河砂、暴力抗法、非法占用水域岸線水庫搶建碼頭等重點領域的涉黑涉惡線索集中摸排工作,切實摸清底數、掌握實情。配合公安、紀檢等機關開展打擊行動,掃除一批黑惡勢力、查處一批突出案件、深挖一批 “保護傘”,形成懲治黑惡犯罪、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問題的高壓態勢。深入查找水利行業監管的薄弱環節,持續加強基層水利組織建設,加強對水利重點行業和領域的監管。開展正面宣傳,健全舉報獎勵機制,加大有獎舉報力度,發動群眾積極參與專項斗爭、踴躍舉報問題線索,形成對水利行業黑惡勢力“零容忍”和人人喊打的良好氛圍。
(三)重點攻堅階段。2019年,對我市尚未攻克的水利行業重點案件、重點問題、重點地區進行集中攻堅,對已偵破的案件循線深挖、逐一見底,摧毀水利行業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深挖“保護傘”,強化水利基層組織建設;全面梳理典型案件,分析水利行業黑惡勢力特點,查找問題的癥結,舉一反三完善打防管控制度,徹底鏟除黑惡勢力在水利行業賴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眾安全感、滿意度全面提升。
(四)總結提升階段。2020年,總結水利行業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經驗做法,鞏固專項斗爭的成果,提升水利基層隊伍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遏制水利行業黑惡勢力和各類突出違法犯罪滋生蔓延的長效機制,取得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壓倒性勝利。
五、工作內容
(一)摸排線索,迅速移交。各縣區、各科室要高度重視、迅速行動,結合本單位本部門工作實際,開展“地毯式”集中滾動摸排涉黑涉惡犯罪線索專項行動,組織力量對水利工程建設、河道采(運)砂、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壟斷農村水資源、非法占用河道水庫等重點領域的黑惡勢力線索進行深入摸底,尤其是長期盤踞河道、危害一方的黑惡勢力團伙進行重點摸排,深挖黑惡勢力的后臺和“保護傘”,確保全面見底,不留死角。摸排出來的黑惡犯罪線索要嚴格按規定在第一時間核實上報,落實涉黑涉惡線索摸排核查責任制,建立線索摸排、移交臺賬,將線索材料列入密件管理,實行專人跟進,努力做到每條線索都有結果。要在充分摸排的基礎上,及時確定、上報一批社會影響大、危害嚴重的涉黑涉惡犯罪線索。市水務局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匯總各單位上報的線索,及時移交市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水利廳。
(二)突出重點,依法嚴懲。各縣區、各科室要聚焦黑惡犯罪突出的壟斷農村水資源、水利工程建設中強攬工程、惡意競標及煽動鬧事、非法盜采濫采河砂、城市偷采(排)地下水,非法占用河道水庫等重點領域,加大執法力度,做到打早打小、有黑掃黑、無黑除惡、無惡治亂,最大限度擠壓黑惡勢力滋生蔓延的空間和領域。對群眾關注度高、社會影響惡劣的水利黑惡勢力犯罪案件,采取掛牌督辦、上提一級等措施排除干擾阻力。要進一步明確政策法律界限,切實把好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確保把每一起案件都辦成鐵案。要堅決防止簡單化擴大化,不能為片面追求打擊成效下達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指標。
(三)加強溝通,協同作戰。各縣區、各科室要主動加強與公安、紀檢監察機關的聯系、協作,健全落實線索移交機制,實現部門之間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工作聯動,強化部門之間的定期溝通、信息反饋、通報協查、案件移交和重大案件會商等制度。要全力配合公安機關展開案件核查、偵辦,實現一波接著一波打,持續發力、久久為功,依法嚴厲打擊懲處水利行業各類黑惡勢力違法犯罪。要把打擊黑惡勢力犯罪與水利行業的反腐敗斗爭和基層“拍蠅”緊密結合起來,切斷“水霸”“砂霸”“村霸”利益鏈,鏟除滋生土壤。
(四)加大監督,深挖保護傘。各縣區、各科室要認真開展自查自糾,摸準本系統本領域是否存在參與黑惡勢力或充當“保護傘”現象,堅決清除水利行業害群之馬。各紀檢監察部門要將治理黨員干部涉黑涉惡問題作為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問題的一個重點,納入執紀監督工作內容,對每起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案件及時深挖其前后的腐敗問題,發現黨員干部及其他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涉嫌違紀問題線索,要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要將基層干部涉黑涉惡和腐敗問題、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充當“保護傘”問題以及各有關單位及職能部門,推動掃黑除惡不力、失職瀆職問題作為執紀審查重點,對專項斗爭中發現的“保護傘”問題線索優先移交查處,各部門要全力配合紀檢監察機關深挖黑惡勢力背后的“關系網”、“保護傘”,一查到底、絕不姑息,確保除惡務盡。
(五)打防結合,標本兼治。各縣區、各科室要將掃黑除惡與強化日常監管和水行政執法結合起來,邊打擊整治涉黑涉惡問題邊梳理容易產生涉黑涉惡問題的重點地區、行業和領域,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和落實行業準入、規范管理、重點監控等機制。要深入查找水利行業監管的薄弱環節,持續加強對水利重點領域的監管和基層水利組織建設,堵塞管理漏洞,從源頭上鏟除黑惡勢力滋生的土壤,做到打防結合、標本兼治、綜合治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四個意識,將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擺到水利工作全局突出位置來抓,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第一責任人,要勇于擔當、敢于碰硬,旗幟鮮明地領導和支持掃黑除惡工作,確保各項工作落實。要參照市水務局的模式成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設立辦公室,落實工作人員,建立相關工作機制和職責。
(二)廣泛宣傳發動。要加強正面宣傳教育,形成全社會掃黑除惡的濃厚氛圍。設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舉報電話和專門舉報網站,加大有獎舉報力度,通過多種形式暢通舉報渠道,充分發動群眾積極檢舉揭發黑惡勢力及其幕后保護傘。對群眾的實名舉報,要及時核查反饋,做到件件有回音。完善并嚴格落實舉報人、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相關保護措施,消除群眾后顧之憂。同時嚴格遵守新聞宣傳報道和保密工作的各項規定,嚴格審核擬對外披露的案件和內容,嚴格把握宣傳報道時機和節奏。要嚴格落實“三同步”原則,對社會廣泛關注的大案要案,積極應對可能出現的負面輿情。
(三)完善考核機制。要成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督導考核組,通過定期督導、專項督導等形式,推動水利行業掃黑除惡各項措施真正落到實處,確保專項斗爭取得實效。我市將按照省水利廳掃黑除惡工作考核標準,把掃黑除惡工作納入水利行業考評體系,科學全面評估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成效。
(四)落實責任追究。要健全落實領導責任制,對涉黑涉惡問題突出的地區、領域,要采取通報、約談、掛牌督辦、一票否決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對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依法依紀嚴肅追責。嚴格落實行業監管責任,對日常監管不到位,導致黑惡勢力滋生蔓延的,要實行責任倒查,嚴肅問責。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期間,我局將組織督導組到各縣區督導,對相關地區應發現的問題而沒有發現的、發現問題不處理不報告的,按失職、瀆職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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