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打擊水事違法行為!河源市水務局公布近期水行政執法典型案例
近年來,河源市水務局高度重視打擊水事違法行為工作,多措并舉,高壓態勢,不斷加大對全市重點河段、敏感水域管控力度,堅決打擊河道非法采(運)砂、非法取水等水事違法行為,全市水事秩序持續向好,河道生態得到有效修復。現公布近期查處的幾個典型水務違法案例,詮釋水行政執法的精神和要義,也為全社會劃出了不可逾越的法律紅線。
案例1
羅某、彭某、某公司非法裝運河砂案
案情簡要
2022年2月,河源市水務局執法人員巡查河道時發現某公司洗砂場內存放有750m3河砂,當事人無法提供該河砂的合法來源證明。經查,2021年11月至12月期間,羅某擅自請彭某將某地的清淤物(1043m3泥沙、渣土)運走,彭某將清淤物銷售給某公司,某公司洗砂得到750m3河砂。按案件流程分析,3位當事人扮演案件的不同主體,是一個運砂、洗砂和銷售三分離的典型案例。
羅某、彭某未經允許擅自運輸銷售河砂,違反了《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禁止裝運非法開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運輸河砂應當持有河砂合法來源證明。 ……”的規定,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運輸河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扣押違法運輸工具,沒收違法運輸的河砂或者責令其卸到指定水域,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無河砂合法來源證明運輸河砂的;……”的規定,決定對羅某行政處罰貳萬伍仟元、彭某行政處罰貳萬伍仟元,沒收某公司非法所得750m3河砂。同時,責令某公司配合有關單位對非法所得750m3河砂進行拍賣,并將下屬洗砂場在規定時間內搬離河道范圍。
典型意義
打擊河道非法采(運)砂行為是萬綠湖、東江等重點水域生態保護的重要一環,開展打擊非法采(運)砂專項行動,保護生態環境,是當前大勢所趨、民心所向,其責任重大,意義深遠。下一步,將嚴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加大河道巡查力度,并依法對運砂的源頭進行倒查,嚴厲打擊河道非法采(運)砂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
案例2
某公司超計劃取水案
案情簡要
2021年12月13日,源城區水務局執法人員針對“某公司超計劃取水”的案件線索,派出調查組展開調查。經調查,當事人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辦理《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為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取水地點為某河段取水口,地表水,取水方式:蓄、引水,取水用途是制水供水,年取水量為1752萬立方米。根據某公司2021年度取水監測數據材料情況,以及派出執法人員到某水務公司某河段取水口調查取證取水量數據的情況,某公司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實際取水量2060萬立方米,已超出年核定取水定額(年取水量:1752萬立方米)的17.6%,當事人某公司委托經理陳某對取水數據材料進行了核簽確認。經批準立案后,執法人員對該案開展了調查取證,12月14日執法人員對被委托人陳某(某水務公司經理、被委托人)進行了調查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確認了當事人某公司超計劃取水的違法事實。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以上事實有現場相片、營業執照(復印件)、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取水監測數據材料、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等作為證據。
某公司超計劃取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用水應當計量,并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的規定,源城區水務局對某水務公司超計劃取水的違法行為,作出了處罰三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水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也是一個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資源,任何一個國家的發展都離不開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是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當前大勢所趨、民心所向,其責任重大,意義深遠。下一步,將嚴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加大河湖巡查力度,并嚴厲依法打擊水事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全市良好水事秩序。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