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河道采砂類)》的通知
現將《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河道采砂類)>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新的裁量規則及裁量基準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我局2017年以河水政法〔2017〕10號文轉發的《關于印發〈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和〈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河道采砂類)〉的通知》(粵水規范字〔2017〕2 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河道采砂類)》的通知(粵水規范字〔2021〕1號).pdf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