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線!廣東省商務廳設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公共服務”專欄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5號)第五條規定:國家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
第十五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裝機動車,禁止拼裝的機動車交易。除機動車所有人將報廢機動車依法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外,禁止報廢機動車整車交易。

為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管理,廣東省商務廳在政府網站設立了“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公共服務”專欄,發布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管理政策、行業動態、資質企業介紹及聯系方式,方便廣大車主查詢資質企業并合規交售報廢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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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東省商務廳)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