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進一步明確住房公積金消費提取政策 購買商業性質房產不予提取公積金
記者今天從省公積金管理局獲悉,該局近日再次下發通知,進一步明確住房公積金消費提取政策,職工家庭購買商鋪、辦公用房、產權式酒店客房等商業性質房產,不予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通知提出,職工家庭購買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低層住宅、公寓)及政策性住房等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職工在非實際工作地租住住房,其實際工作地及租房所在地均無自有住房的,可按相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支出所租住住房租金。(有修改)
摘自 《海南日報》 2018.02.07 記者 孫慧 通訊員 范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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