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4-016
河公積〔2024〕49號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市有關單位:
經2024年3月28日河源市第三屆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
2024年6月13日
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辦理,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GB/T 51271-2017)《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河源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的管理,由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繳存業務是指住房公積金繳存等相關業務的總稱,包括:單位繳存登記、個人賬戶設立、繳存基數調整、繳存比例調整、轉移、封存、啟封、匯繳、補繳等。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單位是指河源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社會團體等組織的統稱。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職工是指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含港澳臺同胞及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包括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
第六條 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當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被派遣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未約定的,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單位應當指定一名工作責任心強、具備一定會計財務知識和計算機操作能力的工作人員為住房公積金經辦人員(以下稱為“專管員”)。專管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單位內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收集和反饋繳存職工對住房公積金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負責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負責協助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積極參加公積金中心組織的公積金業務培訓、工作會議和活動;
(四)協助公積金中心做好住房公積金其他工作。
第八條 單位和繳存職工可通過住房公積金服務窗口或公積金中心網上辦事大廳查詢和辦理繳存業務,并按規定提供或上傳真實、合法、準確、有效的材料或數據信息。
第九條 單位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的,應由專管員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港澳臺居民通行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等,下同)辦理。
第十條 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單位和繳存職工申請辦理除上述業務外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不予辦理的,應當在前述規定時間內說明理由并退回申請材料。
第三章 賬戶設立、變更與注銷
第十一條 單位繳存登記
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應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下列材料:
(一)單位證明材料(詳見第十三條);
(二)《住房公積金單位登記表》;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四)專管員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單位繳存登記信息變更
單位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填寫《住房公積金單位信息變更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單位名稱、地址等信息變更的,按照第十三條規定提交單位證明材料;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登記信息變更的,提交單位證明材料以及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發生改變的,視作新設立單位,不能辦理單位名稱變更。
第十三條 本章所稱單位證明材料包括:
(一)國家機關、群團組織:單位設立的批準文件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二)事業單位:政府批準成立的批準文件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四)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五)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第十四條 單位注銷登記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破產的,應自發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清算組織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填寫《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注銷申請表》,并按下列情況提交材料:
(一)單位破產、撤銷、解散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的文件或上級部門批準文件或注銷登記等證明材料;
(二)單位分立、合并的,提交單位分立、合并批準文件或注銷登記等證明材料。
原單位或清算組織逾期未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或原單位注銷、清算或破產管理工作終止的,公積金中心經查證核實后,可直接辦理單位注銷登記、個人賬戶轉移等手續。
第十五條 個人賬戶設立
新設立單位應自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單位錄用或調入的職工,應自錄用或調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或轉移手續。單位辦理個人賬戶設立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開戶清冊》;
(二)新錄用或新調入職工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個人賬戶信息變更
繳存職工姓名、證件號碼、手機號碼、婚姻狀況等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辦理個人賬戶信息變更。單位或繳存職工辦理個人賬戶信息變更應提交下列材料:
1. 《住房公積金職工信息變更申請表》;
2. 繳存職工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3. 個人信息變更有效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或者停繳滿兩年以上且賬戶余額為零元的,繳存職工可申請注銷本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繳存職工未辦理注銷手續且無有效聯系方式的,經公積金中心公示30日后繳存職工仍未辦理注銷或提出異議的,公積金中心可注銷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四章 繳存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在一個繳存年度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原則上只可調整一次。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應包括單位繳存部分和職工個人繳存部分。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個人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單位繳存比例。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
單位新錄用職工從錄用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均為職工本人繳存當月工資。
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部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高于河源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河源市政府公布的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二條 繳存基數調整
單位應當在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時間內,按照繳存職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在規定范圍內每年為繳存職工核定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當年新錄用和新調入職工在年度繳存基數調整時,不再重新核定。單位辦理繳存基數調整應提交《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申請表》。
第二十三條 繳存比例調整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且不得低于5%。繳存比例取1%的整數倍,在5%-12%范圍內由單位自主確定。單位辦理繳存比例調整應提交《住房公積金比例調整申請表》。
第二十四條 匯繳
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部分,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部分和職工個人繳存部分一并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公積金中心計入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二十五條 補繳
單位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未按時繳存或少繳的,應補繳住房公積金。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交《住房公積金補繳書》。
第二十六條 個人賬戶封存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
1. 工作調動;
2. 離休、退休;
3. 出境定居;
4.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5. 與單位中斷工資關系,保留人事檔案。
(二)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應提交下列材料:
1. 《住房公積金封存申請表》;
2. 繳存職工個人賬戶封存原因所對應的相關材料,包括商調函或調動證明、離退休證明、出境定居證明、死亡證明、與單位中斷工資關系證明等有效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 個人賬戶集中封存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當為繳存職工辦理個人賬戶集中封存手續:
1. 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2.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
(二)辦理個人賬戶集中封存應提交下列材料:
1. 《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申請表》;
2. 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單位撤銷、解散或破產相關證明等有效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 單位應自發生第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繳存職工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或個人賬戶集中封存手續。
單位未按本細則規定為繳存職工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或集中封存手續的,繳存職工可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中心核實通過后依申請辦理相關封存手續。
第二十九條 個人賬戶啟封
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恢復正常繳存的,單位應在匯繳當月住房公積金前,辦理個人賬戶啟封。單位辦理個人賬戶啟封應提交《住房公積金啟封申請表》。
第三十條 錯賬調整
(一)住房公積金匯繳、補繳業務發生記賬錯誤的,應及時調整。辦理錯賬調整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因單位原因導致記賬錯誤的,由單位發起錯賬調整,公積金中心辦理錯賬調整時應與繳存職工核實;
2. 因公積金中心或受委托銀行操作錯誤導致記賬錯誤的,由公積金中心發起錯賬調整,并告知涉及錯賬的單位或繳存職工;
3. 因其他原因導致記賬錯誤的,由公積金中心核實后辦理錯賬調整,并告知涉及錯賬的單位或繳存職工。
(二)單位發起錯賬調整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1. 《錯賬調整申請表》;
2. 銀行出具的轉賬憑證。
(三)公積金中心發起錯賬調整的,應由錯賬責任人提交申請辦理錯賬調整的情況說明,包括單位名稱、錯賬事由、調整事項及金額、調整前和調整后信息等相關情況。
第五章 轉移
第三十一條 同城轉移
繳存職工工作單位在河源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變動的,轉入單位應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同城轉移手續。單位辦理同城轉移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同城轉移申請表》;
(二)繳存職工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第三十二條 異地轉移
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異地轉移接續應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由轉出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別辦理轉出和轉入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辦理異地轉移接續:
(一)在公積金中心有正在受理或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二)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或賬戶存儲余額被依法凍結。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依據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要求公積金中心限制某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使用和轉移的,公積金中心應對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予以凍結,凍結期限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凍結期內不能辦理提取或轉移手續。凍結期滿,公積金中心自動辦理解凍手續。如需續凍的,執行人員應當攜帶相關材料在凍結期滿前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續凍手續。
第六章 降低比例繳存和緩繳
第三十四條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降低比例繳存(低于5%)或緩繳住房公積金:
(一)發生嚴重虧損兩年以上的,且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0%;
(二)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
(三)經依法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
(四)其他特殊困難。
第三十五條 單位降低比例繳存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決議,應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六條 降低比例繳存、緩繳的期限每次不得超過12個月。審批通過后,降低比例繳存或緩繳自單位提交申請當月起生效;提交申請當月已匯繳的,自次月起生效。期滿需繼續降低比例繳存或者緩繳的,單位應在期滿前30日內重新申請。辦理降低比例繳存、緩繳住房公積金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降低比例繳存申請表》或《住房公積金緩繳申請表》;
(二)經公示后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決議書;
(三)補繳方案(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提供);
(四)單位近兩個年度的財務報表(含現金流量表);
(五)職工工資表(上年度及本年);
(六)經依法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七)停產、半停產的證明材料;
(八)其他特殊困難證明材料。
本條(五)(六)(七)項材料根據第三十四條的條件相應提供。
第三十七條 緩繳期間,單位應正常辦理除匯繳外的其他繳存業務。繳存職工離退休、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等情況發生的,單位應及時為該繳存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以便其辦理轉移、銷戶提取等手續。
第三十八條 緩繳期滿,單位應恢復住房公積金正常匯繳,并按補繳方案補繳住房公積金。
第七章 開具繳存證明
第三十九條 繳存職工申請開具繳存證明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第四十條 單位申請出具單位繳存情況證明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專管員有效身份證明;
(二)開具單位繳存證明的書面申請。
第八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 對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在職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專管員違反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規定或公積金中心網上辦事大廳操作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正的,公積金中心可要求單位更換專管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時提供虛假材料的,公積金中心可暫停或終止其網上業務辦理資格,并按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理。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移交相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如遇國家、省、市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原有政策與本細則不符的,按本細則規定執行。
政策解讀:《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pdf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