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4-017
河公積〔2024〕52號
各有關單位:
經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三屆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河源市住房公積金騙提行為處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13日
河源市住房公積金騙提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管理,規范使用行為,保障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維護廣大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10號)、《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管轄范圍內繳存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行為的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騙提”是指違反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管理規定,以虛構或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偽造材料等欺騙手段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行為。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騙提行為:
(一)利用虛假的身份信息、戶籍關系、親屬關系、婚姻狀況等證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二)利用虛假的購房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三)利用虛假的不動產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證書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四)利用虛假的購房發票、契稅發票、設備材料發票等票據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五)利用虛假的異地房產證明、銀行還貸明細證明、房屋鑒定書等證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六)虛構住房消費行為、貸款信息、離職事實等提取條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七)利用虛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審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八)利用其他虛假材料或者虛構提取行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第五條 市公積金中心發現疑似騙提行為的,可暫時留存全部原始資料,由業務部門及時立案調查。
立案調查期間暫停辦理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業務,不計入繳存職工業務辦理申請期限。
第六條 立案后,市公積金中心可對騙提行為進行調查,向有關單位發函或者上門核查,收集、留存相關證據材料;并對繳存職工進行詢問調查,做好詢問筆錄,繳存職工應當配合市公積金中心調查。
第七條 調查終結,市公積金中心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騙提行為不成立的,應予撤銷立案并書面通知繳存職工,符合提取條件的予以辦結,不符合提取條件的將原始資料退還繳存職工。
(二)騙提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對騙提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向繳存職工送達處理決定書。
(三)騙提行為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在作出處理決定前,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書面告知繳存職工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
繳存職工收到處理決定告知書五個工作日內有權向市公積金中心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充分聽取繳存職工的陳述、申辯,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作出處理決定。
繳存職工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九條 處理決定告知書、處理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繳存職工;繳存職工不在場的,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處理決定告知書、處理決定書送達繳存職工。
第十條 處理決定書內容包括:
(一)繳存職工姓名及身份證件號碼;
(二)違反住房公積金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文件規定,騙提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理決定、依據和期限;
(四)行政救濟申請途徑和期限;
(五)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十一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二條 繳存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有權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騙提行為成立的,市公積金中心可以對繳存職工騙提行為作出如下一項或者多項決定:
(一)批評教育;
(二)不良信用登記;
(三)責令限期退款;
(四)向繳存職工所在單位報送騙提行為情況。
第十四條 批評教育是指繳存職工存在騙提行為但被調查制止的,市公積金中心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第十五條 不良信用登記指市公積金中心將繳存職工個人信息及騙提行為記入市公積金中心業務管理系統,將繳存職工騙提行為相關信用信息向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報送并依據規定進行公開公示。
經立案調查騙提行為屬實但未成功騙提資金的,不良信用登記記錄時限為自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24個月;已騙提資金的,不良信用登記記錄時限為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繳存職工全額退回資金后滿36個月。不良信用登記記錄期間,市公積金中心不予受理繳存職工除離退休提取、死亡提取之外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業務辦理申請。
第十六條 責令限期退款是指市公積金中心責令有騙提行為的繳存職工在規定期限內全額退回已騙取的資金。
繳存職工在規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退款義務的,市公積金中心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向繳存職工所在單位報送騙提行為情況是指市公積金中心將繳存職工騙提行為信息報送其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依據規定進行相應處理。繳存職工屬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工作人員的,同時報送其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
第十八條 對提供虛假資料,虛構提取條件,協助繳存職工騙提的單位或其員工,市公積金中心可以作出以下處理:
(一)屬于勞務派遣機構的,向勞務派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情況;
(二)屬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住房委托代理銷售、中介機構的,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情況;
(三)屬于金融機構的,向銀行保險監管部門或者證券監管部門報送相關情況;
(四)其他繳存單位出具虛假資料的,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情況;
(五)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市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幫助繳存職工實施騙提行為的,按規定進行問責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繳存職工在市公積金中心立案前主動終止騙提行為且未成功騙提資金的,市公積金中心可以免予處理。
第二十一條 繳存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積金中心可以酌情從輕、減輕處理:
(一)認錯態度良好,積極配合調查和處理;
(二)主動全額退回騙提資金;
(三)騙提行為未造成不良后果;
(四)其他符合從輕、減輕處理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市公積金中心在滿足條件之日起的七個工作日內撤銷繳存職工不良信用登記信息:
(一)經市公積金中心立案調查騙提行為屬實但未成功騙提資金的繳存職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檢討和承諾、認錯態度良好,不良信用登記時限滿6個月的;
(二)已騙提資金的繳存職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十個工作日內主動全額退回騙提資金后滿12個月的;
(三)不良信用登記已到時限的;
(四)職工已退休或死亡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9年7月31日失效。
政策解讀:關于《河源市住房公積金騙提行為處理辦法》解讀.pdf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