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優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要求,我局已將一批市級自然資源行政管理職權事項委托授權由河源江東新區管理委員會、河源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將授權委托自然資源管理職權事項清單(詳見附件1,2)予以公告,委托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 2023年4月1日。
特此公告
附件:1.河源市自然資源局授予、委托河源江東新區管理委員會自然資源行政管理職權事項清單
2.河源市自然資源局授予、委托河源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自然資源行政管理職權事項清單
河源市自然資源局
2022年9月19日
附件1:
河源市自然資源局委托授予河源江東新區管理委員會自然資源行政管理職權事項清單 | |||
序號 | 事項類別 | 事項名稱 | 備注 |
1 | 其他行政權力 | 土地權籍調查。 | |
2 | 其他行政權力 | 擬定房屋征收決定書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公布。 | |
3 | 其他行政權力 | 組織實施土地征收具體業務工作及補償資金發放工作。 | |
4 | 其他行政權力 | 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政策的宣傳與解釋。 | |
5 | 其他行政權力 | 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 |
6 | 其他行政權力 | 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委托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 | |
7 | 其他行政權力 | 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公布。 | |
8 | 其他行政權力 | 組織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結果。 | |
9 | 其他行政權力 | 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改變房屋和土地性質用途,房屋析戶、買賣、租賃和抵押,戶口遷入、分戶,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手續。 | |
10 | 其他行政權力 | 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 |
11 | 其他行政權力 | 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報請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 |
12 | 其他行政權力 | 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 |
13 | 其他行政權力 | 受理組織和個人的舉報,并及時進行核實、處理。 | |
14 | 其他行政權力 | “三舊”改造實施方案審核、報批、備案、公告。 | |
15 | 其他行政權力 | “三舊”改造項目拆遷、用地報批、備案、公告。 | |
16 | 其他行政權力 | “三舊”改造簽訂監管協議、土地出讓合同及批后監管等。 | |
17 | 其他行政權力 | “三舊”改造歷史遺留問題及各方糾紛的調查處理。 | |
18 | 其他行政權力 | “三舊”改造咨詢、投訴、上訪等的受理及調查處理等。 | |
19 | 其他行政權力 | “三舊”改造單元規劃編制、審核、報批、公告。 | |
20 | 其他行政權力 | “三舊”改造政策宣傳、招商文件備案。 | |
21 | 其他行政權力 | 承擔轄區內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 | |
22 | 其他行政權力 | 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城市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規劃管理的規章、規定等。 | |
23 | 其他行政權力 | 負責轄區內歷史文物、文化古跡、古建筑維護的規劃管理。 | |
24 | 其他行政權力 | 負責出具轄區范圍內建設用地規劃紅線、規劃設計條件及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清單。 | |
25 | 其他行政權力 | 參與市級城市規劃區(江東新區轄區)范圍內的違法建設行為的認定。 | |
26 | 其他行政權力 | 承辦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資源局交辦的有關城市規劃、開發利用職能的其它工作。 | |
27 | 其他行政權力 | 建設用地供后管理。 | 具體包括:出讓金收繳(配合稅務部門)、開竣工巡查、出讓合同履約管理等全流程事項。 |
28 | 行政許可 | 臨時用地審批。 | |
29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及選址意見書。 | 1.委托內容:市管權限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原屬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市自然資源局實施的、跨縣區的、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除外),包括在用地預審范圍內的其他事項(踏勘論證和節地評價)。 |
30 | 行政許可 | 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 |
31 | 行政許可 | 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核發。 | |
32 | 行政許可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
33 | 行政確認 | 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證核發。 | |
34 | 行政許可 | 建設用地使用權供地(出讓、出租、作價入股等)審核。 | 400平方米以上經營性用地(住宅、住宅兼容商服、商服):擬定出讓方案、準備市用地會材料、委托招拍掛、簽訂成交確認書及出讓合同、核發用地批復; 其它用地:擬定出讓方案、出讓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委托招拍掛、簽訂成交確認書及出讓合同、核發用地批復全流程。 |
35 | 行政許可 | 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審核。 | 全流程事項。 |
36 | 行政許可 | 建設用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審核。 | 包括:受理、審查申請材料,擬定方案,委托招拍掛,簽訂成交確認書及出讓合同,核發用地批復等。 |
37 | 其他行政權力 | 個人劃撥地補辦出讓轉讓業務審核、個人拆遷安置地供地審核、個人歷史建設用地補辦手續審核、建設用地紅線調整(以上四項范圍為:400平方米以下<含400平方米>) 。 | 全流程事項。 |
38 | 其他行政權力 | 綜合用地明確用途。 | 2000平方米以上擬明確為工業、公服、已辦理房產證手續的住宅小區用地,2000平方米以下其它用地,受理、調查、出具初審意見、集體審議,批前公示,出具用地批復全流程; 其它用地:受理、調查、出具初審意見、準備市用地會材料,批前公示,出具用地批復。 |
39 | 其他行政權力 | 負責審查轄區范圍內建設項目規劃、建筑、市政設計方案,對須提交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和規劃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審議的建設項目的規劃建筑設計方案(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章程和專業委員會工作細則確定的項目)提出初審意見。 | |
40 | 其他行政權力 | 負責轄區內工業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使用權及個人類用地(400平方米以下)閑置土地調查、認定及處置工作;負責400平方米以上經營性用地閑置土地調查,出具初審意見。 | |
41 | 其他行政權力 | 地價委托評估工作(市不再委托二次評估)。 | 全流程事項。 |
42 | 其他行政權力 | 閑置土地調查、認定,實施處置。 | 400平方米以上經營性用地(住宅、住宅兼容商服、商服):開展閑置調查、形成認定意見和處置方案,作出《土地閑置情況調查結果告知書》《閑置土地認定書》《閑置土地處置聽證權利告知書》; 其他用地:閑置土地調查、認定、實施處置全流程。 |
附件2:
河源市自然資源局委托授予河源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自然資源行政管理職權事項清單 | |||
序號 | 類別 | 行政審批管理權限 | 備注 |
1 | 其他行 政權力 | 宣傳、貫徹執行城市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規劃管理的規章、規定等。 | |
2 | 其他行 政權力 | 負責轄區內歷史文物、文化古跡、古建筑維護的規劃管理。 | |
3 | 其他行 政權力 | 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有關政策的宣傳與解釋。 | |
4 | 其他行 政權力 | 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 | |
5 | 其他行 政權力 | 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委托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 | |
6 | 其他行 政權力 | 擬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房屋征收決定書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公布。 | |
7 | 其他行 政權力 | 組織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結果。 | |
8 | 其他行 政權力 | 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改變房屋和土地性質用途,房屋析戶、買賣、租賃和抵押,戶口遷入、分戶,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手續。 | |
9 | 其他行 政權力 | 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 |
10 | 其他行 政權力 | 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報請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 |
11 | 其他行 政權力 | 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 |
12 | 其他行 政權力 | 受理組織和個人的舉報,并及時進行核實、處理。 | |
13 | 其他行 政權力 | 組織實施土地征收具體業務工作及補償資金發放工作。 | |
14 | 其他行 政權力 | 負責出具轄區范圍內建設用地規劃紅線、規劃設計條件及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清單。 | |
15 | 其他行 政權力 | 工業用地權籍調查。 | |
16 | 其他行 政權力 | 參與市級城市規劃區(高新區轄區)范圍內的違法建設行為的認定。 | |
17 | 其他行 政權力 | 承辦市政府、市自然資源局交辦的有關城市規劃、開發利用職能的其他工作。 | |
18 | 其他行政權力 | 建設用地供后管理。 | 出讓金收繳(配合稅務部門)、開竣工巡查、出讓合同履約管理等。 |
19 | 行政許可 | 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 |
20 | 行政許可 | 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核發。 | |
21 | 行政確認 | 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證核發。 | |
22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 1.委托內容:市管權限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原屬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市自然資源局實施的、跨縣區的、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除外),包括在用地預審范圍內的其他事項(踏勘論證和節地評價)。 2.在每個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將上個季度市管權限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委托權限行使情況書面報告市自然資源局并提交電子備案材料。 |
23 | 行政許可 | 臨時用地審批。 | |
24 | 行政許可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
25 | 其他行 政權力 | 負責審查轄區范圍內建設項目規劃、建筑、市政設計方案,對須提交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和規劃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審議的建設項目的規劃建筑設計方案(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章程和專業委員會工作細則確定的項目)提出初審意見。 | |
26 | 行政許可 | 建設用地使用權供地(含出讓、出租、作價入股等)審核。 | 400平方米以上經營性用地(住宅、住宅兼容商服、商服):擬定出讓方案、準備市用地會材料、委托招拍掛、簽訂成交確認書及出讓合同、核發用地批復; 其它用地:擬定出讓方案、出讓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委托招拍掛、簽訂成交確認書及出讓合同、核發用地批復全流程。 |
27 | 行政許可 | 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審核。 | 全流程事項 |
28 | 行政許可 | 建設用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審核。 | 受理、審查申請材料,擬定方案,委托招拍掛,簽訂成交確認書及出讓合同,核發用地批復。 |
29 | 其他行政權力 | 個人劃撥地補辦出讓轉讓業務審核、個人拆遷安置地供地審核、個人歷史建設用地補辦手續審核、建設用地紅線調整(以上四項范圍為:400平方米以下<含400平方米>) 。 | 全流程事項。 |
30 | 其他行政權力 | 綜合用地明確用途。 | 2000平方米以上擬明確為工業、公服、已辦理房產證手續的住宅小區用地,2000平方米以下其它用地,受理、調查、出具初審意見、集體審議,批前公示,出具用地批復全流程; 其它用地:受理、調查、出具初審意見、準備市用地會材料,批前公示,出具用地批復。 |
31 | 其他行政權力 | 閑置土地調查、認定,處置。 | 400平方米以上經營性用地(住宅、住宅兼容商服、商服):開展閑置調查、形成認定意見和處置方案,作出《土地閑置情況調查結果告知書》《閑置土地認定書》《閑置土地處置聽證權利告知書》。 其他用地:閑置土地調查、認定、處置全流程。 |
32 | 其他行 政權力 | 地價委托評估(市不再委托二次評估咨詢)。 | 全流程事項。 |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