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發《河源市市區國有建設用地改變土地用途管理辦法》(河府〔2019〕16號,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市區國有建設用地改變土地用途行為,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辦法》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辦法》指出,市區國有建設用地改變土地用途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確因產業調整或城市規劃調整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原則上應報市區建設用地審批委員會審議,并由市人民政府批準。
《辦法》規定,改變國有建設用地土地用途管理工作按照土地價值差異實行分級管理,一級用途為最高級別用途,包括商服用地(含商服兼容住宅用地)、住宅用地(含住宅兼容商服用地)等經營性用地;二級用途次之,包括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機關團體、新聞出版、科研、教育、醫療衛生、文化設施、公用設施、體育、社會福利、公園與綠地等)、交通運輸用地的交通服務站場用地;三級用途為最低級別,包括工業倉儲用地、特殊用地、除交通服務站場用地外的交通運輸用地。此外,為避免頻繁改變土地用途,造成資源浪費,《辦法》規定,改變土地用途涉及收回地上建(構)筑物補償的,其地上建(構)筑物建成時間原則上應不少于10年,進一步加強了土地用途的管制。另,如上蓋物占地比例等符合“三舊”政策的,提出可按照“三舊”政策執行。
《辦法》規定,低級別土地用途申請改為高級別土地用途,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小于400平方米零星用地除外)。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后,根據城市規劃重新確定土地用途后依法實施土地供應。同時,申請人必須確保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產權清晰、無債權債務及勞資糾紛。收回土地使用權統一納入市本級儲備庫,再根據城市規劃,依法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工作。申請同級別用途之間調整或者高級別土地用途改為低級別土地用途,《辦法》明確,在城市規劃許可前提下,可以采取補繳地價差的方式執行,即按照該地塊新、舊土地利用條件評估差價征收地價款,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如該地塊新、舊土地利用條件評估差價為負數的,已支付地價款按原合同約定辦理,不再結算差價。
為解決部分項目邊角地、插花地用途不一致及群眾的房地用途不一致等歷史遺留問題,《辦法》明確,對400平方米以下用地改變用途手續的,簡化程序辦理。此外,為支持新產業、新業態建設,其項目用地改變土地用途按照國家產業用地政策執行,過渡期滿后可采取協議出讓完善手續,并按評估差價補繳地價款。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