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新礦產資源法”)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礦產資源法自1986年頒布實施以來的第一次大修,對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促進礦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有十大亮點值得關注。
亮點九
明確礦產資源督察的法律地位
自然資源部組建后,將土地督察改革為自然資源督察。將礦產資源督察納入國家自然資源督察體系,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也是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實踐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近年來,派駐地方的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積極開展礦產資源督察的實踐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按照職權法定的要求,新礦產資源法第十四條對礦產資源督察制度作出規定。
一是明確礦產資源督察的主體是國務院授權的機構。根據國務院批準的自然資源部“三定”規定,國務院授權的機構主要包括國家自然資源總督察、副總督察以及派駐地方的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
二是明確了礦產資源督察的對象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這是自然資源督察與現行的礦產資源督察員制度的最大區別。
三是明確了礦產資源督察的內容是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和監督管理情況。
新礦產資源法明確賦予各級人民政府加強礦產資源保護的法定職責,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礦區生態修復方面的統籌和監督管理的法定職責。這一規定對促進礦產資源督察的法治化具有重要意義。
法條鏈接
第十四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礦區生態修復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礦區生態修復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情況進行督察。
【來源:自然資源部門戶網站】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