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7日 市自然資源局、市審計局
上線領導名單
市自然資源局 局長 劉涉
確權登記科副科長 馬耀青
開發利用科副科長 駱嬪莉
市審計局黨組成員、總審計師 謝統鵬
黨組成員、副局長 吳月勝
市經濟責任審計中心主任 駱碧勝
市自然資源局上線提綱
一、農村“一戶多宅”能不能登記?
答:《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規定,宅基地使用權應按照“一 戶一宅”要求,原則上確權登記到“戶”。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但未經批準另行建房分開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關規劃,經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同意并公告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可按規定補辦有關用地手續后,依法予以確權登記;未分開居住的,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后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依法按照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對于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戶多宅”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證書附記欄進行注記。
二、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記?
答:根據《國土資源部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財政部 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規定,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取得宅基地,應區分不同情形予以處理:(1)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易地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統一規劃和批準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銷登記后,依法確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權,并辦理不動產登記。(2)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3)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印發前,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離(退)休干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經公告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該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證明,可依法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國辦發〔1999〕39號”文件印發后,城市居民違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購買農房的,不予登記。
三、農民進城落戶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確權登記?
答:《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中發〔2018〕1號)明確要求,依法維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引導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上述權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條件。《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規定,農民進城落戶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予以確權登記。
四、請問設施農用地中輔助設施用地的用地規模是多少?設施農用地的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答:根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0〕7號)規定:設施農用地中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作物種植輔助設施用地規模。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20畝;規模化糧食作物種植面積在500畝以上的,最多不超過30畝。二是畜禽水產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15%以內,最多不超過30畝;生豬和奶牛養殖輔助設施用地面積不受30畝限制。確因實際生產需要,須在以上比例和面積基礎上適當增加用地規模的,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根據農業農村部門核定的用地需求確定用地規模。
目前設施農用地審批程序已簡化,基本流程為: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用地,由用地主體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收到申請后,組織用地單位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辦理用地備案、將信息匯交自然資源部門上圖入庫即可。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由鄉鎮政府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由后者組織現場勘探、編制補劃方案,并逐級報省自然資源廳確認。
五、請介紹一下產業園區用地整治提升行動。
答:近年來,我市大力推進 “示范區”“排頭兵”建設,產業用地空間需求旺盛,僅上半年全市產業用地需求就達2055.38畝。而根據我們2020年8月的摸查情況,全市產業園具備盤活條件的工業用地約1.66萬畝,相當于今年上半年產業用地需求量的8倍。為著力解決園區用地“圈而不建”“用地低效”等問題,為優質產業項目騰退落地空間,我市出臺了《河源市產業園區用地整治提升行動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的領導小組,計劃用3年的時間整治提升存量產業用地15000畝。
本次整治提升將存量產業用地分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和可提升產業用地四大類,分門別類提出了具體的整治措施和考核標準。為吸引市場主體參與升級改造,我們提出了11條盤活激勵政策,包括對提高工業用地容積率不再征收土地價款差額,支持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按幢、層進行不動產首次登記或按規定分割,對企業自行升級建設高標準廠房的進行貨幣獎勵,對企業依法收購產業用地進行再開發或引進項目的按財政貢獻量給予資金扶持,對工業用地未達到轉讓條件的允許辦理預告登記等。同時,我們將各縣區存量產業用地盤活任務完成量與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用地計劃指標分配相掛鉤,制定財政資金獎勵辦法及金融支持政策等,充分調動各縣區參與整治提升的積極性。
本次產業園區整治提升行動自2021年7月啟動,第一個階段已于10月底結束,經核查,全市已完成整治提升3280畝,超額完成了第一階段任務。接下來,我們將繼續保持工作勁頭,在完成目標任務的基礎上,總結一些可復制、可推廣的提升經驗,逐步完善產業用地政策體系和健全節約集約用地長效機制,以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提質增效,助推我市產業經濟高質量發展。
執法監督科
六、根據2020年7月3日國務院召開的全國整治亂占耕地建房問題整治電視會議精神,2020年7月3日起,對新增的違法亂占耕地建房的違法行為實行 “零容忍”,采取強硬措施進行打擊,那么對已經占了耕地建房的我們自然資源部門怎么處理?
答:按照國家和省市要求,對現存占用耕地建房按“四個一律”進行處置:凡是在2020年7月3日之后亂占耕地動工建房的,一律要從嚴整治,對占耕房屋予以拆除,對占用耕地實施復耕復綠。
凡是在2020年7月3日之前亂占耕地動工建房,但至發文之日止仍未完工的,一律要停工待處。經勸阻拒不停工的,一律視為“新增占耕建房行為”對占耕在建房屋予以拆除。
凡是在2020年7月3日之前已完工的占耕房屋,一律按現狀予以固化,待國家出臺相關政策再分類處置。
2020年7月3日起,農村在建房屋不管是否占用耕地,一律要停工報審,待批準之后方可恢復建設,鄉鎮人民政府統一受理農村建房聯審聯批業務。
市審計局上線提綱
一、審計部門在推進全面脫貧與鄉村振興的有效銜接方面何工作舉措?
答:由省審計廳牽頭,統籌省、市、縣三級審計機關的力量,按照異地審計的原則,統一開展對河源、韶關等12個市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相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審計。現場審計時間為2021年10月13日至11月30日。
二、這次采用異地審計的方式,而且現場審計時間較長,說明了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審計力度較大。審計要達到怎樣的目標和效果?
答:這次審計的目標主要是:摸清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銜接過程中各項機制的建立健全及相關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著力反映各項機制不完善、扶貧資產運營不善、鄉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管理不到位、群眾身邊的腐敗與作風問題,提出針對性的意見建議,推動鄉村振興戰略實施。
三、鄉村振興是一項系統的民生工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資金量大,那么,審計的重點是什么?
答:這次審計的主要內容和重點包括三大方面:一是完善機制和落實政策方面,包括: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建立情況、駐鎮幫鎮扶村實施情況。二是扶貧資產管理方面,包括:管理機制的建立完善情況、確權登記情況、運營情況、收益分配情況、資產處置情況。三是鄉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方面,包括:農村集中供水情況、鄉村便民惠民政策落實和服務設施建設情況。同時,抽查不少于2個縣區、不少于20個行政村;抽查資產量不少于全部扶貧資產量的10%、個數不少于20個。
四、審計如同經濟體檢,不僅要“診斷查病”,更要“治已病、防未病”。對這次審計,審計部門如何發揮這種功能作用?
答:要切實發揮審計“治已病、防未病”的功能作用,也就是說,既要敢于揭示問題,又要善于解決問題,還要注重研究如何采取措施防止問題的發生,避免屢審屢犯。在這次審計工作中,我們主要從兩方面入手:一是提升審計成果水平。嚴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查審查透,很抓問題定性,避免根據表面現象定性、定性與事實表述相矛盾,很抓定性的衡量標準表述;從時間進度、金額、數量占比等方面反映問題的嚴重程度;從審計評價、定性定責、審計處理、審計建議的準確性、審計程序的合法性、審計工作底稿及所附證據的適當充分性等多維度源頭控制審計質量,提高審計報告撰寫質量,為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決策提供重要參考。二是推動建立長效機制。督促有關單位做好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加強對普遍性、典型性、傾向性、反復出現問題的研判,注重從體制性障礙、機制性缺陷、制度性漏洞等方面提出針對性的審計建議,推動有關單位建立長效機制,促進治理能力和水平的不斷提高。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