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 對象 | 公開 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體 | 主動 | 依申請 | 縣級 | 鄉、村級 | ||||||
1 | 行政許可 |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權限內) | 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2017年11月4日修正) 【行政法規】《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9號)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8號) 【國務院文件】《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修改<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等4部門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2號)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 政府網站 ■ 政務服務中心 | √ | √ | √ | |||
辦事指南,包括:適用范圍、事項審查類型、項目信息(項目名稱、審批類別、項目編碼)、辦理依據、受理機構、決定機構、審批數量、辦理條件、申請材料、申請接收、辦理基本流程、辦理方式、審批時限、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審批結果、結果送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咨詢途徑、監督和投訴渠道、辦公地址和時間、公開查詢方式等 | √ | √ | √ | ||||||||||
過程信息,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公開受理、審核、審批、送達等相關信息 | √ | √ | √ | ||||||||||
結果信息——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 | √ | √ | ||||||||
2 | 行政許可 | 母嬰保健服務人員資格認定(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權限內) | 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2017年11月4日修正) 【行政法規】《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9號)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8號)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修改<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等4部門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2號)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6號)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 政府網站 ■ 政務服務中心 | √ | √ | √ | |||
辦事指南,包括:適用范圍、事項審查類型、項目信息(項目名稱、審批類別、項目編碼)、辦理依據、受理機構、決定機構、審批數量、辦理條件、申請材料、申請接收、辦理基本流程、辦理方式、審批時限、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審批結果、結果送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咨詢途徑、監督和投訴渠 道、辦公地址和時間、公開查詢方式等。 | |||||||||||||
過程信息,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公開受理、審核、審批、送達等相關信息 | |||||||||||||
結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別、類別、執業地點、證書編碼、主要執業機構、發證(批準)機關等相關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
3 | 行政許可 |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含港澳臺,外商獨資除外)(權限內) | 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7號) 【行政法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9號2016年2月6日修訂) 【國務院文件】《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35號)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19號 2016年1月19 日修訂)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 政府網站 | √ | √ | √ | |||
辦事指南,包括:適用范圍、事項審查類型、項目信息(項目名稱、審批類別、項目編碼)、辦理依據、受理機構、決定機構、審批數量、辦理條件、申請材料、申請接收、辦理基本流程、辦理方式、審批時限、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審批結果、結果送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咨詢途徑、監督和投訴渠道、辦公地址和時間、公開查詢方式等 | |||||||||||||
過程信息,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公開受理、審核、審批、送達等相關信息 | |||||||||||||
結果信息——設置審批結果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
4 | 行政許可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人體器官移植除外)(權限內) | 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 【行政法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9號2016年2月6日修訂)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35號)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19號 2016年1月19日修訂)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 政府網站 | √ | √ | √ | |||
辦事指南,包括:適用范圍、事項審查類型、項目信息(項目名稱、審批類別、項目編碼)、辦理依據、受理機構、決定機構、審批數量、辦理條件、申請材料、申請接收、辦理基本流程、辦理方式、審批時限、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審批結果、結果送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咨詢途徑、監督和投訴渠道、辦公地址和時間、公開查詢方式等 | |||||||||||||
過程信息,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公開受理、審核、審批、送達等相關信息 | |||||||||||||
結果信息——醫療機構名稱、地址、診療科目、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登記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期限、審批機關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
5 | 行政許可 | 醫師執業注冊 (權限內) | 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2009年8月27日修正)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3號)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 政府網站 | √ | √ | √ | |||
辦事指南,包括:適用范圍、事項審查類型、項目信息(項目名稱、審批類別、項目編碼)、辦理依據、受理機構、決定機構、審批數量、辦理條件、申請材料、申請接收、辦理基本流程、辦理方式、審批時限、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審批結果、結果送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咨詢途徑、監督和投訴渠道、辦公地址和時間、公開查詢方式等 | |||||||||||||
過程信息,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公開受理、審核、審批、送達等相關信息 | |||||||||||||
結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別、類別、執業地點、證書編碼、主要執業機構、發證(批準)機關等相關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
6 | 行政許可 | 護士執業注冊 (權限內) | 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 【行政法規】《護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7號) 【國務院文件】《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下放護士執業注冊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衛醫發〔2019〕37號)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59號)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 政府網站 | √ | √ | √ | |||
辦事指南,包括:適用范圍、事項審查類型、項目信息(項目名稱、審批類別、項目編碼)、辦理依據、受理機構、決定機構、審批數量、辦理條件、申請材料、申請接收、辦理基本流程、辦理方式、審批時限、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審批結果、結果送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咨詢途徑、監督和投訴渠道、辦公地址和時間、公開查詢方式等 | |||||||||||||
過程信息,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公開受理、審核、審批、送達等相關信息 | |||||||||||||
結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別、類別、執業地點、證書編碼、主要執業機構、發證(批準)機關等相關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
7 | 行政許可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權限內) | 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17號) 【行政法規】《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 政府網站 | √ | √ | √ | |||
辦事指南,包括:適用范圍、事項審查類型、項目信息(項目名稱、審批類別、項目編碼)、辦理依據、受理機構、決定機構、審批數量、辦理條件、申請材料、申請接收、辦理基本流程、辦理方式、審批時限、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審批結果、結果送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咨詢途徑、監督和投訴渠道、辦公地址和時間、公開查詢方式等 | |||||||||||||
過程信息,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公開受理、審核、審批、送達等相關信息 | |||||||||||||
結果信息——衛生許可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
8 | 行政許可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 【行政法規】《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國發〔1987〕24號2016年2月6日修訂) 【行政法規】《艾滋病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7號) 【國務院文件】《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 【國務院文件】《國務院關于整合調整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12號) 【國務院文件】《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80號2017年12月26修正)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關于全面推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衛辦監督發〔2018〕27號)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 政府網站 ■ 政務服務中心 | √ | √ | √ | |||
辦事指南,包括:適用范圍、事項審查類型、項目信息(項目名稱、審批類別、項目編碼)、辦理依據、受理機構、決定機構、審批數量、辦理條件、申請材料、申請接收、辦理基本流程、辦理方式、審批時限、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審批結果、結果送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咨詢途徑、監督和投訴渠道、辦公地址和時間、公開查詢方式等 | |||||||||||||
過程信息,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公開受理、審核、審批、送達等相關信息 | |||||||||||||
結果信息——衛生許可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
9 | 行政許可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權限內) | 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4號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行政法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9號 2016年2月6日修訂) 【行政法規】《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9號2014年7月29日修訂)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放射診療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6號2016年1月19日修正)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政府網站 ■政務服務中心 | √ | √ | √ | |||
辦事指南,包括:適用范圍、事項審查類型、項目信息(項目名稱、審批類別、項目編碼)、辦理依據、受理機構、決定機構、審批數量、辦理條件、申請材料、申請接收、辦理基本流程、辦理方式、審批時限、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審批結果、結果送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咨詢途徑、監督和投訴渠道、辦公地址和時間、公開查詢方式等 | |||||||||||||
過程信息,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公開受理、審核、審批、送達等相關信息 | |||||||||||||
結果信息——放射診療許可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
10 | 行政許可 | 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包括鄉村醫生執業再注冊) | 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行政法規】《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6號)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 政府網站 | √ | √ | √ | |||
辦事指南,包括:適用范圍、事項審查類型、項目信息(項目名稱、審批類別、項目編碼)、辦理依據、受理機構、決定機構、審批數量、辦理條件、申請材料、申請接收、辦理基本流程、辦理方式、審批時限、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審批結果、結果送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咨詢途徑、監督和投訴渠道、辦公地址和時間、公開查詢方式等 | |||||||||||||
過程信息,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公開受理、審核、審批、送達等相關信息 | |||||||||||||
結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別、類別、執業地點、證書編碼、主要執業機構、發證(批準)機關等相關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