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支持國防和軍隊深化改革,創新擁軍優屬工作,發揮復退軍人參與經濟社會建設的作用,進一步加強復退軍人服務體系建設,住房保障優待機制是復退軍人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復退軍人服務體系意見的通知》(粵建保〔2017〕78號)和《中共河源市委辦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復退軍人服務體系建設的通知》(河委辦發電〔2017〕12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依據
(一)《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復退軍人服務體系意見的通知》(粵建保〔2017〕78號)。
(二)《中共河源市委辦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復退軍人服務體系建設的通知》(河委辦發電〔2017〕124號)。
三、主要內容
(一)優待對象范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復退軍人家庭和優撫對象家庭。
(二)優待辦法。 以自愿為原則,享受:
1.申請時的優待
(1)優撫對象以家庭為單位享受住房優待,家庭認定一般以戶口簿為準。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家庭分戶的,其配偶及子女視為一個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視為一個家庭,生前父母已離異的,按照家庭實際情況認定。
(2)優撫對象申請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和護理費等待遇,在準入審核中不計入家庭收入。
2.符合條件保障時的優待
(1)當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不足時,在分期分批輪候配租過程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復退軍人和優撫對象住房困難家庭。
(2)復退軍人和優撫對象家庭成員中有行動不便的,可優先選擇出入方便、樓層較低的保障房。
(3)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復退軍人和優撫對象家庭,如屬公租房保障的,租賃公租房按公租房租金標準的50%收取租金,租賃廉租房按廉租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實行貨幣化保障的,按貨幣補貼標準上浮20%進行補貼。
四、征求意見情況
起草單位市住房保障辦已征求并部分采納了14個相關單位和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的意見。
五、審查情況
已經市法制局審查(河法函〔2018〕104號),并經七屆35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本文件鏈接/zwgk/zcfg/bsgfxwj/content/post_190042.html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