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盤活存量土地資源規(guī)范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程序,加快化解市區(qū)遺留閑置問題,促進土地節(jié)約集約利用,市政府出臺了《河源市區(qū)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為辦法),為便于理解,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背景
2008年,市政府出臺了《關于河源市區(qū)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若干規(guī)定(試行)》(河府〔2008〕9號),提出閑置土地處置有關措施,有力推進市區(qū)土地節(jié)約集約利用工作,但土地閑置問題仍未能得到有效解決,歷史遺留閑置問題已成為市區(qū)土地市場管理難點問題。根據《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河府函〔2017〕549號),河府〔2008〕9號文已失效,導致市區(qū)閑置土地管理工作缺少可操作的政策指導。
2018年2月和6月,省修訂《廣東省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自然資源部印發(fā)《關于健全建設用地“增存掛鉤”機制的通知》(自然資規(guī)〔2018〕1號),明確閑置土地與用地計劃指標相掛鉤的獎懲機制,大幅減少了普通用地指標的投放。而當前,我市正處于加快發(fā)展的階段,急需大量土地資源,單純依賴新增建設用地方式已難以保障項目用地需求。而另一方面市區(qū)又存在大量需盤活的閑置土地。
因此,為主動適應省級計劃指標不飽和供應的大趨勢,最大限度通過盤活存量用地保障項目用地和促進土地節(jié)約集約利用,我市出臺《河源市區(qū)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試行)》。
二、《辦法》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修訂)。
(三)《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
(四)《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閑置土地處置法律文書示范文本〉和〈閑置土地處置案卷表〉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3〕16號)
(五)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的通知》(粵國土資利用發(fā)〔2014〕9號)
三、《辦法》主要內容
《意見》共22條,其中第一章,為意見出臺目的及適用范圍;第二章為閑置土地認定情形、相關指標的界定、政府閑置原因的類型;第三章為閑置土地認定和處置程序,明確閑置土地認定、處置、文書的具體程序和要求;第四章為閑置土地處置和利用,提出政府原因及自身原因閑置土地處置方式;第五章協(xié)調機制,提出構建市區(qū)閑置土地處置協(xié)調機構和職能分工、聯動機制;第六章內容為閑置預防、閑置監(jiān)管;第七章附則,包括文件實施時間、過渡期政策等內容。
具體文件主要確定制度如下:
(一)明確閑置土地認定標準,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基礎上,結合市區(qū)實際,重點對原合同未約定動工開發(fā)日期、土地取得價、動工開發(fā)標準、土地價款、動工開發(fā)等,或者約定、規(guī)定不明確的有關宗地指標進行界定,為閑置土地認定提供依據。
(二)明確了七類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導致土地閑置的情況。
(三)明確了閑置土地認定程序,包括調查、認定、公告、聽證(如有申請)、擬定處置方案、市政府審批、發(fā)出決定、執(zhí)行。
(四)對于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閑置土地,提出延長開工時間、調整土地用途及利用條件、臨時使用、協(xié)議收回、置換土地等處置措施。
(五)提出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身導致閑置的處置措施,包括收取閑置費或者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并明確閑置土地具體認定和處置程序。
(六)提出構建市區(qū)閑置土地工作機構和部門聯動機制,提出對存在惡意囤地、炒地的行為土地使用權人,相關部門應在辦理土地抵押登記、變更登記、規(guī)劃報建、施工許可等事項應核實土地閑置情況。
(七)提出過渡期政策。為妥善化解歷史閑置土地問題,提出對實施辦法前的閑置土地,由市土地行政部門根據閑置土地的形因采取延期開發(fā)、土地置換、一次性按地價款20%收取閑置費等方式盤活、處置閑置土地。
四、適用范圍及實施日期
適用范圍:市區(qū),各縣可參照該規(guī)定執(zhí)行。本文件自印發(fā)之日60日起施行。
五、文件解讀機關
《規(guī)定》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讀,具體解讀人: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黃志堅,聯系電話:0762-3663006。
文件鏈接:/zwgk/zcfg/bsgfxwj/content/post_190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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