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監管,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依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市人民政府頒布了《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河源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通過劃定低排放控制區的方式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現將有關政策措施解讀如下:
一、編制的背景
為改善大氣環境質量,2018年6月13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實施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省政府出臺《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粵辦函〔2017〕471號)、原省環保廳印發《廣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2018年工作方案》(粵環〔2018〕23號),明確要求各地市要劃定非道路移動機械低排放控制區,制定實施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工作的政策文件。為推進我市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工作,持續改善和提升我市大氣環境質量,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加大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尤為重要。
二、制定《通告》的依據
(一)法律、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二)上級規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1.《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粵辦發〔2018〕29號)第21條要求:“2018年9月底前,制定實施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在2018年底前, 各地級以上市要劃定低排放控制區,禁止使用冒黑煙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2.《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粵辦函〔2017〕471號)第十條:“大力推進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不達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須加裝顆粒捕捉器等污染控制裝置;施工單位應向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提供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清單,環保部門應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數據庫;各地要劃定低排放控制區,禁止駛入高排放車輛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加大對使用不達標非道路移動機械施工單位的處罰力度。”
3.《廣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2018年工作方案》(粵環〔2018〕23號)第25條:要求“2018年9月底前,制定實施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工作的政策文件;在2018年底前, 各地級以上市要劃定低排放控制區,禁止使用冒黑煙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什么是非道路移動機械
《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明確,非道路移動機械是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驅動或雙重功能:既能自驅動又能進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機械;不能驅動,但被設計成能夠從一個地方移動或被移動到另一個地方的機械。
四、什么是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非道路移動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高排放:
1.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的;
2.經檢驗,污染物排放超過《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 36886-2018)規定限值的;
3.所裝用柴油機達不到《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GB20891-2014)第三階段標準的。
五、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和時段
1.第一時段:從2019年3月1日起將源城區全域,江東新區的臨江圩鎮、古竹圩鎮、城東街道辦事處,市高新區,東源縣城城區建成區(含仙塘圩鎮)、新港鎮圩鎮及安源村、新源村劃定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全天候禁止未達到國Ⅲ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入。
2.第二時段:從2020年7月1日起,將全市行政區劃定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全天候禁止未達到國Ⅲ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入。
六、關于違法行為的處罰
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各縣區(管委會)及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內使用。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內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5000元的罰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七、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目的意義
我市非道路移動機械保有量大,尤其是老舊工程機械污染物排放較高,流動性大,監管主體不明晰,已成為我市大氣污染治理的薄弱環節。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是降低其使用強度,減少污染物排放的重要舉措。通過采取設置嚴格的準入門檻,加快推動老舊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提前報廢更新、維修整治、新能源應用,對持續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具有積極意義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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