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6日,河源市政府印發《河源市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4年11月1日,河源市人民政府發布了《河源市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規定》(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以下簡稱《規定》),為我市防雷減災工作走上法治化軌道發揮了關鍵和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放管服”改革的推進以及防御雷電災害工作形勢的變化,舊《規定》部分內容已經難以適應當前工作需要,亟需調整和完善。修訂舊《規定》的必要性在于: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氣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習近平總書記要求廣大氣象工作者發揚優良傳統,加快科技創新,做到監測精密、預報精準、服務精細,推動氣象事業高質量發展,提高氣象服務保障能力,發揮氣象防災減災第一道防線作用。防雷減災工作作為氣象防災減災的重要組成部分,《規定》的修訂工作是我市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體現。二是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需要。2016年,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取消氣象主管機構對防雷專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許可,降低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準入門檻,調整建設工程防雷許可范圍。2017年,國務院對《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涉及防雷管理“放管服”改革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2021年廣東省人民政府對《廣東省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規定》有關防雷管理的內容進行了修訂,并于2021年9月1日起實施。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強與修改后的《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廣東省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規定》等的銜接,需對《規定》進行修訂。三是解決我市防御雷電災害工作存在問題的需要。自舊《規定》實施以來,全面推進防雷減災體制改革,防御雷電災害工作呈現出良好勢頭,但由于防雷減災活動鏈條較長、涉及面較廣、涉及部門較多,防御雷電災害的能力與治理體系建設仍然存在不足,還存在投入使用后的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監管力度不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市場秩序不夠規范、部門之間的聯動不足等問題。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工作,防范和減輕雷電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制定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廣東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廣東省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規定》《廣東省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區域評估工作指引》(粵自然資函〔2019〕1931號)、《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區域評估操作規程》(粵自然資函〔2019〕2284號)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三、《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
《管理規定》分為六章、共三十六條,相較舊《規定》刪除了氣象主管機構對防雷專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許可的規定,調整了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與竣工驗收的范圍,完善了氣象災害防御責任體系,細化了防雷減災工作歸口管理和各方主體責任,增加了雷電災害預防和應急措施、農村防雷要求以及對防雷裝置檢測活動的監管要求。主要內容如下:第一章為總則,對本規定制定的原則、目的、范圍、政府及部門職責、行業規范、宣傳教育等方面提出相應要求。第二章為風險預防、監測預警與災害處置,明確了雷電區域劃分、風險評估、災害保險、監測預警、應急措施、防雷基礎設施、雷災調查等方面工作內容。第三章為雷電防護裝置,對雷電防護裝置工程的安裝、檢測、質量驗收等工作提出詳細的工作要求;規定了投入使用后的雷電防護裝置維護和檢測工作、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及檢測標識的工作要求。第四章為監督管理,對防御雷電災害監督管理各項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雷電防護裝置的行政許可以及監管工作,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行為監管、從業信息檔案、部門協同監管機制、信用管理以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進行了規定。第五章為法律責任,明確了違反本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第六章為附則,明確本規定的施行時間及有效期。
四、《管理規定》的特點
(一)在上位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職責的基礎上重點強調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防御雷電災害工作的職責。
(二)結合河源市實際,對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區)的防御雷電災害工作主體作出規定。
(三)明確了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建設單位或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落實防御雷電災害措施,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維護和隱患整改。
(四)明確了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免費、及時出具雷電災害證明。
(五)進一步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農村防雷工作的職責。
(六)提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應當取得可溯源的檢測標識,以及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不合格或逾期不整改情形的處置作出規定。
五、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的范圍。
《管理規定》明確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下列工程、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一是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二是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三是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四是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所含的油庫、氣庫、彈藥庫、危險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屬工程的雷電防護裝置。
(二)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維護管理。
《管理規定》明確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建設單位或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落實防御雷電災害措施,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安裝維護,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整改,保持雷電防護裝置安全防護性能有效。
(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開展檢測活動的要求。
一是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禁止無資質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禁止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二是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應當通過省氣象主管機構檢測信息化監管平臺取得對應的檢測標識。
三是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根據施工進度進行分項檢測,出具檢測意見,并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四是對檢測不合格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合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報告所屬行業主管部門及氣象主管機構,由相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四)防御雷電災害工作的監管部門職責。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防御雷電災害工作,對其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后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實施安全監管;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區)的防御雷電災害工作,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屬地縣(區)人民政府開展。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通過數字化、信息化等技術平臺手段,推動建設工程防雷管理、重點單位分級分類監管、檢測機構行業管理以及日常執法等防雷安全監管信息互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教育、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城管綜合執法、應急管理、電力、通信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防御雷電災害工作,將其納入本部門日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各相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協同監管、聯合執法機制,并加強部門信息共享;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防御雷電災害科普宣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學校將防御雷電災害知識納入有關課程或者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