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3日,河源市人民政府印發《河源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25年7月14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與目的
住所(經營場所)是市場主體登記的一個重要事項,住所登記條件是否簡化,直接關系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效果。2021年11月,我市印發了《河源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河府〔2021〕64號),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作了規范要求。根據最新政策要求以及我市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面臨的新問題新情況,我市對《河源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形成《管理辦法》,進一步優化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推進注冊登記便利化,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助推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制定依據和有關參考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4.《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包括八個章節,共二十九條,由總則、住所(經營場所)要求、住所(經營場所)登記、集群登記、“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住改商特別規定、監督管理及附則八個部分組成。
四、重點條款解讀
1.第一章共三條:第一條明確出臺《管理辦法》的主要目的和依據。目的是規范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合理釋放和運用各類場地資源,推進登記便利化,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等。第三條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明確市場主體的內涵,條文內容更完善更符合邏輯,并明確市場主體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2.第二章共七條:第七條明確對住所(經營場所)禁設區域的要求。根據《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十九條: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經營場所禁設區域目錄的,商事主體不得以禁設區域目錄所列的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第九條明確住所(經營場所)需先辦理許可才能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先辦理許可,落實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精神和相關要求。第十條明確哪些建筑物不能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情形,以確保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符合安全性、合法性使用的要求。
3.第三章共五條:第十一條明確我市分類實行住所(經營場所)自主申報承諾制,以市場主體自主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作為其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是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對住所(經營場所)的證明材料作出的具體規定。由于部分行業在環保、安全生產、治安管理、擾民等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負面影響,需明確不適用住所(經營場所)自主申報承諾制的行業,第十三條明確不適用情形,并通過第十四條規定住所(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文件。
4.第四章共兩條:考慮到多個市場主體共用同一地址的現實需求,第十六條明確我市可實施集群登記的情形, 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工業園、科技園、產業園、孵化器、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等園區內或者高校、市級以上科研單位,其建設或運營單位可以以“一址多照”形式為入駐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實行住所(經營場所)集群注冊登記模式。同時,第十七條明確不適用集群注冊登記的情形。
5.第五章共三條:根據《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為深化商事改革,提高市場主體登記的便利性,第十八條明確允許存在特定關系的市場主體共用同一地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第十九條規定實施“一址多照”的市場主體亦根據實際情況判斷是否適用住所(經營場所)信息自主申報承諾制。第二十條明確市場主體在河源市內設立其他經營場所,可免于設立分支機構,申請“一照多址”經營場所登記,并明確參照分支機構管理的要求。
6.第六章共三條:第二十一條明確申請住宅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以積極響應中央及省市關于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相關政策,有效釋放我市創業場地資源。第二十三條明確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并提交《住改商登記承諾書》。
7.第七章共四條:第二十六條明確“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審批機關的監管責任,加大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力度。
8.第八章共兩條:第二十九條明確本辦法實行日期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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