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城管執函[2018]276號
游玉文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制定公園文明行為規范的建議》(第20180072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近年來,為向市民提供優美舒適的人居環境,不斷加強公園規范化管理,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我們開展了一系列工作,主要工作有:
一、制定了《河源市城市公園管理暫行辦法》,并于2017年8月經市政府批準印發實施。一是根據該公園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公園行政管理單位,落實公園管理責任;二是進一步明確了公園管理單位責任,并按要求加強監督管理和責任落實;三是根據該公園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在公園內舉辦展覽、表演等活動,須經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
二、采取了多種形式,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引導。一是在公園出入口設置公園游園須知,倡導市民自覺維護公園秩序;二是在公園內設置了文明宣傳標識標牌,進一步提升市民素質;三是利用寒暑假和重要節假日期間,與河源晚報等媒體多次聯合開展了大學生自愿者體驗城管活動,邀請我市大學生志愿者親身參與公園管理活動,對市民不文明行為進行勸導制止,并進行文明教育。四是公園管理部門對廣場舞組織者加強宣傳引導,對產生噪音過大的廣場舞隊伍進行督導檢查。五是在市兒童公園、東江灣公園等重要公園內設置了公園廣播,隨時播報溫馨提示,時刻提醒游客市民文明游園。
三、大力加強了公園、廣場建設,增加市民游樂活動場所。近年來,我市新建了客家文化公園、全民健身廣場、紅星公園、東江灣公園、雙塘公園、上園湖公園等一大批公園,大量增加市民健身活動場所,分散廣場舞隊伍,降低廣場舞之間的干擾,自覺降低設備音量。
四、加強了行政審批制度。按照《河源市區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規定》等有關文件規定,市城管局嚴格執行行政審批制度,在市區公園內開展小型活動的,須經過市城管部門審批,開展大型展演活動的,須同時經過市公安部門和市城管部門審批。
此外,根據《河源市區環境噪聲污染管理規定》(河府令第10號)第二十條規定,社會公共場所的噪聲污染,由公安部門負責查處;第二十八條規定, 在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超過噪聲功能區相應標準)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我們近期擬與公安部門協調,由公安部門牽頭,環保部門提供監測數據,城管等部門協同行動,制定方案,不定期開展公園噪聲專項治理行動,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違法行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不斷提升公眾的文明素質,改善生活環境和投資環境。
我們認為您提出的建議契合實際,對加強公園管理很有指導意義。今后我們將繼續按照《河源市城市公園管理暫行辦法》、《河源市區環境噪聲污染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進一步加大公園管理力度,努力營造舒適的公共活動場所,優化人居環境。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歡迎今后多提寶貴意見。
河源市城市綜合管理局
2018年7月11日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