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應急函〔2019〕91號
吳俊鋒(等)代表:
您(你們)提出的關于第20190077號《關于在全市各鄉鎮、農村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河源市歷屆政府一直高度重視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結合本地實際,適時依法出臺相關制度,規范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2006年6月,響應廣東省人民政府號召,河源市全面退出了煙花爆竹生產,禁止在河源市區域內生產煙花爆竹。2008年1月,河源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在市區禁止銷售煙花爆竹的規定》(河府〔2008〕3號),確定了市區禁燃范圍,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在禁放范圍內燃放和銷售煙花爆竹。全市各縣區也相應出臺在城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如2019年1月,東源縣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在縣城、仙塘鎮及新港鎮部分區域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規定東源縣城、仙塘鎮全境及新港鎮部分區域全時段禁止銷售燃放。江東新區管委會發布了《河源市江東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劃定煙花爆竹禁放區域的通告》,將新區部分重點區域劃定禁售禁燃區進行管控。
(二)強化部門聯動,嚴厲查處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簡稱“打非”)。針對歲末年初煙花爆竹引發的安全事故及違法犯罪案件多發、易發的特點,市應急管理局于2019年1月牽頭組織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部門開展了煙花爆竹“打非”聯合排查執法行動,行動共搗毀非法存儲煙花爆竹窩點7處,查處非法運輸買賣煙花爆竹案件5起,收繳非法煙花爆竹16578件、禮花彈72枚,行動取得良好的戰果,有力遏制煙花爆竹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切實做好重大節日期間城區及周邊煙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為切實做好城區及周邊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防止因違禁燃放引發火災、爆炸和群死群傷等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障全市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公安機關及相關職能部門歷年來堅持多管齊下,全力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監管工作。
2019年,我市公安機關在節前采取強化煙花爆竹治安管控的措施的同時,進一步加大宣傳發動力度,積極爭取市民對公安機關開展禁燃禁放煙花爆竹專項行動的理解和支持。市公安局于元旦期間向市民和市區各中小學生發放了7萬份煙花爆竹安全燃放宣傳單,同時印制了80條禁燃禁放和“打非”宣傳橫幅在市區主要路段懸掛。同時,采取通過 “河源警事”微信公眾號向廣大市民推送《2019年煙花爆竹文明燃放宣傳片》等全方位、多層面、多形式的宣傳方式,切實提高市民安全意識。春節期間,市、縣(區)公安局主要領導親自參與城區禁售禁燃區內安全管控和巡查工作,治安、轄區派出所、巡特警和治安聯防力量共同參與禁售禁燃管控工作,市區周邊煙花爆竹燃放管控及大氣環境較去年同期有了明顯好轉。據市生態環境局提供的數據,2019年2月4日至11日,我市環境空氣質量AQI范圍為25(優)-75(良),其中2月4日至6日PM10和PM2.5污染五峰值濃度分別為217微克/立方和163微克/立方,對比2018年除夕至年初二峰值濃度下降了64.8%和68.2%,春節期間大氣環境得到市民好評,全市也未發生涉煙花爆竹安全事故。
二、在我市全面推進禁燃煙花爆竹工作須循序漸進
(一)全面禁燃煙花爆竹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從立法層面上,國務院頒布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在特定地點禁止燃放,并授權縣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等時間、地點和種類。根據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立法原則,在我市在各鄉鎮、農村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立法缺乏依據,易與上位法相抵觸被宣布無效而撤銷。其次,在文化層面,燃放煙花爆竹作為喜慶的象征在我國已存在近千年,燃放煙花爆竹同時也是一種文化傳承,若全面禁止,容易引發廣大群眾的抵觸對抗,從而影響社會穩定,同時也是傳統文化的斷接。
(二)全面禁燃煙花爆竹可能出現負面效應。禁燃必然要禁售,實施煙花爆竹禁限放必須堅持“源頭削減—過程控制—末端治理”的綜合防治技術路線,而煙花爆竹禁燃限放的整體工作流程中,燃放安全管理只是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的一個環節,另外還涉及銷售、運輸和存儲等多個環節,涉及從業人員眾多。據了解,2019年全市共有煙花爆竹批發企業8家,(部分為當地日雜批發公司,供銷部門下屬企業),零售經營點456家,而若我市采取全面禁止鄉鎮、農村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政策,可能導致非法經營煙花爆竹及私炮行為因此而增多,其所帶來的安全隱患也不容輕視。非法煙花爆竹尺寸更大、藥量更多,產生的聲光效果更加明顯。在今年1月我市煙花爆竹“打非”聯合排查執法行動中,收繳的非法煙花爆竹中出現了72枚超標禮花彈,這些超標禮花彈均通過非法渠道流入我市,燃放此類非法煙花爆竹不僅安全隱患更大,而且燃放后造成的高噪聲傳播更遠。
(三)查處違禁燃放行為客觀難度大,懲戒警示措施效果有限。煙花爆竹的燃放行為短暫,對于違禁燃放案件取證難度大,公安機關接警到達現場后,很難對涉嫌違法人員進行確定,因而受案查處較難;目前,公安機關針對禁區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只能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未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做出相關處罰解釋,處罰力度過輕,震懾作用不大,導致個別人員心存僥幸。從查處的情況來看,非法燃放煙花爆竹人員多為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特別是兒童,無法對其進行處罰。
(四)執行鄉鎮、農村煙花爆竹禁售禁燃管控工作有一定難度。由于燃放煙花爆竹是中華民族的傳統民俗,行為主體基本覆蓋全體民眾。若鄉鎮、農村煙花爆竹禁售禁燃管控工作如果僅依靠公安機關抓燃放環節這一末端治理,受警力的限制,在未形成黨委政府主導,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各鄉鎮(街道辦)、村居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總體格局的情況下,總會發生違禁燃放煙花爆竹行為。若政府決定當前在鄉鎮、農村全面實行煙花爆竹禁售禁燃措施,而禁燃禁售措施得不到落實,一定程度上會對政府的公信力造成損害。
三、下一步工作
盡管推動鄉鎮、農村煙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存在諸多客觀不利因素,但為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創建良好社會治安秩序,為建設生態河源,我們將采取以下措施,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
(一)嚴格按照煙花爆竹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強化對煙花爆竹經營、大型焰火晚會,大型焰火燃放活動進行審批監管,嚴格控制經營網點的數量、大型燃放活動和燃放規模,減少大型燃放對空氣的污染。
(二)加大打擊查處非法生產、儲存、銷售、燃放活動的執法力度,營造和保持打擊煙花爆竹非法違法活動的高壓態勢。
(三)在禁止燃放區域,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加強巡查檢查,特別是在春節、元宵、清明等重點時段加大巡查力度,嚴厲查處違法活動。在非禁燃區域做好重點燃放場所的指導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相關應急預案。
(四)通過傳統媒體、網絡媒體等形式,引導廣大人民群眾自覺減少煙花爆竹燃放;同時積極協調報紙、廣電有關部門以刊登播放廣告的形式開展安全警示教育,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并成為常態化工作。
河源市委七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兩個河源”(生態河源、現代河源)的發展理念,把堅持生態立市,綠色發展放在突出的位置,讓我們共同努力,不斷推動我市文明燃放煙花爆竹,讓愛護家園和保護環境成為全民的自覺行動,讓河源的明天更環保、更綠色、更文明。
特此答復,誠摯感謝您們對政府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關心支持。
河源市應急管理局
2019年10月15日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