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類)
河城管執函〔2020〕118號
陳金云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加快城市綜合管理立法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我市城市綜合管理基本情況
根據《河源市機構改革方案》和“三定方案”有關規定,機構改革后,我局行使市容和環境衛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涉及城市管理的行政處罰權,以及實施與上述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強制措施。雖然職能范圍涉及較廣,但大部分執法領域已出臺專門的部門法,已經作出了較為完善的規定。例如,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已出臺《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城鄉建設方面,已出臺《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環境保護方面,已出臺《環境保護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城市綜合管理立法與現有的部門法有著較高的重合度,為避免法律條文沖突,仍需進一步理順法律法規間的關系。
二、逐步完善城市綜合管理規章
我局能夠突出重點工作,結合城市管理實際問題,逐步完善城市綜合管理規章。目前已制定出臺了《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河源市城市管理執法規范化建設標準》、《河源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等規章。今年正積極推動出臺《河源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目前《辦法》已形成送審稿報司法部門審議,待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將于今年底出臺。同時,《河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已經作為2021年市政府規章建議項目報司法機關,計劃2021年出臺。
三、積極探索城市綜合管理立法可行性
深入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是落實“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內在要求,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舉措,是增進民生福祉的現實需要,是促進城市發展轉型的必然選擇。機構改革后,我局認真研究城市綜合管理立法的可行性,并向市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等立法部門咨詢相關立法事宜。他們高度肯定城市綜合管理立法工作,認為應該大力推進,但距離出臺仍然需要一個較為漫長的過程。建議以現有的城市管理規章為基礎,在具備較為豐富的執法實踐經驗后再將城市管理綜合立法列入人大立法項目。下來,我局將按照這個工作方向和工作思路,全力推進此項工作。
感謝您提出的寶貴建議和意見,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
河源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0年9月17日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