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政協第七屆河源市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20210021號提案答復的函
王云全委員:
您好,您的《關于規范人臉識別生物信息采集管控,防止數據非法濫用的提案》已由市政協轉至我局辦理。關于您提出的“由市人大按程序就人臉識別生物信息管控加快專項立法”的立法提議,我局作如下回復。
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我市地方性法規的立法權限為“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我市對提案中提出的“人臉識別生物信息管控”沒有立法權限。
河源市司法局
2021年4月13日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