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2021〕2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現公布河源市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單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河源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各類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及其辦公室,部門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等,不得以本機構及其辦公室名義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確需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應當按照行政規范性文件有關規定和公文制定程序報請主管部門或者市政府(市府辦公室)制定。
二、市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應當承擔本部門、本單位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本部門、本單位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備案、評估清理等工作機制,認真落實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等工作制度。
三、市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實行動態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制定、修改、廢止及機構改革等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四、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確定并公布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備案材料徑送市司法局。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以及駐河源市單位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權限和程序依照本系統的規定執行。
附件:河源市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7日
附 件
河源市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
一、市政府及辦公室
市人民政府
市府辦公室
二、區管委會
江東新區管委會、市高新區管委會
三、政府系統
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口岸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衛生健康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應急管理局(市人防辦、市民防辦)、市審計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市統計局、市醫保局、市金融局、市城管綜合執法局、市信訪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扶貧局、市林業局
市機關事務局、市移民局、市燈塔盆地農高區管委會、市公積金中心
四、群團機關
市總工會、市婦聯、市殘聯
五、中央和省駐河源單位
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氣象局
六、市其他單位
市社保局
市密碼管理局、市國家保密局、市檔案局、市新聞出版局(市版權局)、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市僑務局、市委外辦、市委臺港澳辦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