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2021〕4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人武部,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河源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河源軍分區政治工作處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源軍分區
2021年9月15日
河源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優待政策,根據《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廣東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人隨軍家屬(以下簡稱“隨軍家屬”),是指經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并辦理隨軍手續的現役軍人配偶。
第三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分類;堅持社會就業為主、內部安置為輔,鼓勵扶持自主擇業創業,不斷提高隨軍家屬安置質量和水平。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義務。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的市領導同志擔任,成員由市直相關部門分管負責同志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具體負責市直隨軍家屬就業具體實施工作,協助指導各縣(區)做好隨軍家屬安置就業工作。
第五條 河源軍分區政治工作處為駐河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牽頭組織單位,負責統籌匯總年度駐河部隊隨軍家屬安置需求,審核相關材料,研究確定安置指標分配方案,協調駐地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六條 駐河源部隊負責提供隨軍家屬相關情況,教育引導隨軍家屬樹立正確的就業觀,組織隨軍家屬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協同駐地政府抓好工作落實。
第三章 就業安置
第七條 隨軍前系在編在崗公務員的隨軍家屬,除本人自愿放棄外,根據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由駐地政府依據用人單位編制職數情況予以安置。
第八條 隨軍前系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隨軍家屬,除本人自愿放棄外,根據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由駐地政府在編制內予以安置。
第九條 隨軍前系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職工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由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協調部隊駐地國有獨資、控股企業劃出相應的接收崗位和數量,實行指導性雙向選擇安置。
第十條 隨軍前已失業或者無工作單位的隨軍家屬,由駐地政府負責登記備案,并推薦就業;對就業困難的隨軍家屬,納入當地就業援助范圍,享受社保補貼、崗位補貼等政策,并優先安排到公益性崗位。對有一定專長或經過職業培訓的隨軍家屬可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安置。
第十一條 隨軍前在中央和省、市實行垂直管理單位工作的隨軍家屬,由駐地政府協調相應單位進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單位應當支持和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任務。
第十二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家屬,個人平時榮立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家屬,在解放軍總部劃定的海島和飛行、潛艇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連續工作5年以上的軍人家屬,應根據隨軍家屬的學歷層次、專業特長及個人意愿等,優先安置。
第十三條 對選擇推薦就業的隨軍家屬,駐地政府每年再安排3—5個事業編制,由事業單位通過公開招聘的方式予以安置。
第十四條 各級各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聘用工作人員時,應優先招聘隨軍家屬。
第十五條 鼓勵隨軍家屬參加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招錄考試,參加事業單位招錄考試的,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第十六條 隨軍家屬落實工作單位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自動放棄安置,不再重新安排工作。
第十七條 未落實接收單位的隨軍家屬由駐地政府按月發放基本生活補貼。
(一)選擇自謀職業的隨軍家屬,每月基本生活補貼標準按當地上年度本級政府公布的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計發。
(二)選擇推薦就業的隨軍家屬,其基本生活補貼按上年度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發。
(三)軍隊干部退出現役、退休或調離河源市后,次月起其隨軍家屬不再享受本條款相關待遇。
第十八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結合每年企業招工活動,專設招聘柜臺,為隨軍家屬提供就業服務。鼓勵各類企業根據實際用工需求和崗位任職資格要求,結合隨軍家屬專業、特長、經歷、學歷等情況,招聘隨軍家屬。
第十九條 隨軍家屬參加職業培訓,可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部隊組織的隨軍家屬就業培訓,駐地政府應在師資、設備方面給予支持。隨軍家屬經培訓并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合格的,發放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并優先推薦就業。
第二十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中的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所需經費,按規定納入當地就業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根據工作實際據實列支。
第四章 安置程序
第二十一條 市直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按以下程序按年度組織實施。
(一)每年8月份,駐河源部隊開展安置政策宣傳,組織摸底調查,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需求統計及材料收集工作。
(二)每年9月份,駐河源部隊受理就業安置隨軍家屬材料并認真審核,根據安置對象的學歷層次、專業特長及個人意愿,結合部隊干部的職務、職級、服役年限和立功授獎等情況進行打分排序,打分排序結果須在駐地部隊公示7個工作日。
(三)每年9月30日前,駐河源部隊填寫年度河源市駐軍干部安置隨軍家屬情況統計表、河源市駐軍干部推薦就業隨軍家屬情況統計表、河源市駐軍干部自謀職業隨軍家屬情況統計表,連同就業安置所需隨軍證明、安置對象簡歷、在編在崗證明等材料報河源軍分區政治工作處,河源軍分區政治工作處審核匯總后函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四)每年10月份,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駐河源部隊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根據隨軍家屬分值排序結果和安置指標分配方案,結合擬安置隨軍家屬工作經歷、學歷、專業等情況,商相關成員單位及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后,擬定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方案(含發放基本生活補貼方案)。
(五)每年10月30日前,駐河源部隊將隨軍家屬擬安置情況及擬發放基本生活補貼情況在本單位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由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
(六)接收單位在接到《關于做好隨軍家屬安置工作的通知》后6個月內辦結相關手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按年度組織成員單位,對各級各部門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對拒絕接收隨軍家屬安置的單位,由各級政府作出以下處理。
(一)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改正;
(二)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視為其領導班子成員未完成任期目標責任;
(三)暫停辦理其單位人員招聘、人員調配等手續直至接收為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納入雙擁模范城(縣、區)單位和個人評比表彰內容。
第二十五條 各縣(區)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縣(區)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的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河源軍分區政治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我市印發有關隨軍家屬安置實施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