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辦〔2021〕3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河源市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河源市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建立高效、協同、有序的項目一體化建設管理模式,參照《廣東省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粵府辦〔2020〕9號)和《關于修訂<廣東省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部分內容的通知》(粵辦函〔2021〕21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或自籌資金采購的政務信息系統相關服務項目,包括基礎設施服務、軟件開發服務、運維服務、系統業務運營服務和第三方服務等。
(一)基礎設施服務是指政務網、政務云,以及市級各有關單位在其專業業務范圍內使用的基礎設施服務。
(二)軟件開發服務包括公共支撐平臺、通用軟件和專業軟件的開發服務。其中,公共支撐平臺開發服務是指為政務信息系統提供支撐的公共平臺開發服務;通用軟件開發服務是指普遍通用的政務信息系統開發服務;專業軟件開發服務是指市級各有關單位在其業務范圍內使用的政務信息系統開發服務。
(三)運行維護服務包括基礎設施運行維護服務、軟件系統運行維護服務。其中,基礎設施運行維護服務是指為基礎環境、硬件正常運行提供的各種支持服務;軟件系統運行維護服務是指為保障政務信息系統軟件正常運行提供的各種支持服務。
(四)系統業務運營服務是指基于政務信息系統開展的如業務分析、數據處理等服務。
(五)第三方服務是指與政務信息系統相關的咨詢、監理、測評、安全等配套服務。
第三條 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遵循“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實施、統一運維、統一監督、統一評價”原則,切實減少項目重復建設、各成體系、數據割據。
建立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協調機制,加強項目建設單位政務信息化項目規劃實施的統籌協調,推動數字政府改革建設重點任務在項目層面落地。
第四條 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的職責分工:
(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制定市數字政府改革建設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劃以及相關制度、標準、規范;負責組織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初步審核、立項批復、變更審核(技術)和驗收前的符合性審查;負責公共類項目(包括公共基礎設施服務、公共支撐平臺開發服務、通用軟件開發服務及相關運行維護服務、系統業務運營服務和第三方服務等項目)的需求匯總,以及方案編制及論證、預算編報、采購實施、監督執行、組織驗收、資金績效管理等;負責統籌規劃和分配公共基礎設施資源,提供基礎性、公共性、通用性服務。
(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本單位職責范圍內專業類項目(包括專業基礎設施服務、專業軟件開發服務及相關運行維護服務、系統業務運營服務和第三方服務等項目)的需求提出,以及方案編制及論證、預算編報、采購實施、監督執行、組織驗收、資金績效管理等;負責提出本單位對公共基礎設施服務的需求。
(三)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的資金審核工作,重點明確資金來源和資金安排,組織項目預算審核和實施過程中預算變更審核,指導資金績效管理工作,對資金使用績效進行監督,負責制定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預算編制規范和標準。
(四)市密碼管理局負責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密碼應用審核工作。
(五)市審計局負責對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進行跟蹤審計監督。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非涉密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涉密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規劃
第六條 每年第三季度前,市級各單位應根據數字政府建設總體規劃,結合業務發展需要,制定本系統、本單位政務信息化計劃和下一年度項目建設清單,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備案,作為項目立項審批的重要依據。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據此編制下一年度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計劃。
凡未按時提交清單的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不納入下一年度項目建設計劃,原則上不予辦理項目立項審批手續。
第七條 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均要充分利用現有信息化基礎和平臺資源,避免重復建設。未經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立項審批,但已落實財政資金或市委、市政府有關文件明確要求建設的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僅代表此類項目具備建設的必要性,項目建設單位仍須向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申請立項。
第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所有政務信息化項目,必須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項目管理系統”)報批或者備案,實現統一管理。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項目管理系統建設和運維。
第九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依托項目管理系統牽頭建立政務信息系統目錄動態管理機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關運行維護、運營以及升級或建設項目原則上不予立項。
(一)未納入政務信息系統目錄的系統;
(二)未按要求共享數據資源或者重復采集數據的政務信息系統;
(三)不符合密碼應用、網絡安全和國家相關政策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政務信息系統;
(四)不符合數字政府改革建設要求的政務信息系統;
(五)未采用安全可靠的軟硬件產品,未對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進行說明的政務信息系統。
第三章 立項
第十條 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立項審批工作依據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部署,以及數字政府改革建設規劃和項目建設年度計劃等,根據輕重緩急有序開展。
第十一條 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立項流程包括方案編制及論證、密碼應用審核、立項申報、初步審核、資金審核和立項批復等環節。
(一)方案編制及論證。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依據上一年度報送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的項目清單和市級財政資金項目庫的清單編制項目方案,組織內部論證并出具論證意見。涉及密碼應用的項目(主要是面向社會服務的政務信息系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第三級及以上信息系統等項目),同步編制項目的《商用密碼應用建設方案》。
(二)密碼應用審核。由市密碼管理局負責,涉及密碼應用的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單位將《商用密碼應用方案評估報告》及商用密碼應用建設方案一并報市密碼管理局進行審核。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出具密碼應用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抄送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三)立項申報。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項目立項申報以一級預算單位名義報送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申報材料通過項目管理系統提交,包括:項目立項申請表、項目方案及論證意見、密碼應用審核意見、項目數據資源管理核查表以及項目建設必要性文件。
(四)初步審核。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主要對項目方案的合規性、必要性、現狀及需求分析、方案設計、系統整合、數據共享、業務協同、網絡安全要求,以及是否符合數字政府改革建設有關要求等進行審核,原則上10個工作日內出具項目初步審核意見。
(五)資金審核。由市財政局負責,重點明確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資金來源和資金安排,組織項目預算審核,原則上12個工作日內出具資金審核意見。
(六)立項批復。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綜合初步審核和資金審核等意見,出具項目立項批復意見,完成立項。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出具立項批復意見。
第十二條 預算在50萬元以下的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采取備案制管理。采取備案管理有資金實施的項目,執行方案編制論證、密碼論證審核,并將相關材料報送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備案審核通過后完成立項。預算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無需經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造價審核,造價審核由部門自行實施。
第十三條 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所需資金應與項目建設單位年度預算可支配財力相適應,原則上在部門預算內統籌且不得出現擠占挪用已定用途資金的行為。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應及時將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年度預算安排情況通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第四章 采購
第十五條 公共類項目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牽頭聯合市級各有關單位確定具體采購需求,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采購,采購結果確定后,分別簽訂合同。
第十六條 專業類項目由建設單位嚴格按照項目方案和項目立項批復意見等,依據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組織招標采購。
第五章 實施
第十七條 按照“誰簽訂合同,誰負責管理”原則,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管理本單位建設的項目,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加強項目全過程的統籌協調,監督項目執行效果、組織項目驗收評價,并根據實際需要委托監理機構對項目實施進行監理。項目承建單位應及時反饋項目實施情況,確保項目實施過程公開透明。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承擔本單位項目的安全管理責任,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黨政機關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建立網絡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術措施,加強政務信息系統與政務數據資源的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定期開展網絡安全檢測與風險評估,保障政務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涉及密碼應用的項目應當落實國家密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密碼保障系統并定期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根據需要向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申請公共基礎設施服務,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審核分配。
第二十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加強對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實施過程中重大技術、資源等問題的溝通協調。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將相關協調需求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第二十一條 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內容與項目合同不符,需要變更的,應向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并獲同意后,方可實施變更,變更部分的預算由市財政局審核。同時,變更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變更后項目總金額原則上不能超出合同金額;
(二)變更部分涉及的金額原則上不能超過合同金額的10%;
(三)同一個項目的變更申請,原則上不得多于1次。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并探索應用電子檔案。未進行檔案驗收或者檔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過項目驗收。
第六章 驗收
第二十三條 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驗收指項目建設完成后,由項目建設單位按照相關標準、規范,依據招(投)標文件、項目合同書、立項批復意見、項目方案等,組織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綜合核驗。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完工并完成初步驗收后,通過項目管理系統向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提交驗收前符合性審查材料,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原則上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已通過驗收前符合性審查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市財政局、項目承建及監理單位進行驗收,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協助組織專家并派員對驗收流程進行監督。
采取備案制管理的項目無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進行符合性審查,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組織驗收。
第二十五條 完成驗收后,由項目建設單位出具驗收報告并報送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涉及密碼應用的項目,一并抄送市密碼管理局。未通過驗收前符合性審查或要求整改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整改并再次報審,審查通過后方能組織項目驗收。
第七章 監督
第二十六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對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運行效率、信息安全、應用效果等方面進行總體監督,可委托相應的第三方咨詢機構開展后評價,評價結果將作為項目建設單位后續建設項目的重要立項依據。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局依法對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資金使用、項目績效進行監督,確保符合國家、省和市有關資金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 市審計局依法對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進行審計監督,項目建設單位應積極主動支持配合審計工作,依法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及時、準確和完整地提供審計所需的相關資料和電子數據。
第二十九條 對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應通過項目管理系統,建立項目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報批或備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項目招標內容與報批內容不一致、嚴重超預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相關監管部門應當予以通報批評,并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涉及固定資產投資、屬于《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約束范圍內的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審批程序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相關規定辦理。相關程序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配套文件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河源市市級政務信息化服務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河府辦〔2019〕25號)同時廢止。
附表:1.項目立項申請表
2.項目數據資源管理檢查表
3.項目變更單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