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辦〔2022〕2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河源市生態環境領域市與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28日
河源市生態環境領域市與縣(區)財政事權
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于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2016〕4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0〕13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領域省級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21〕60號)精神,為深入推進我市生態環境領域市級與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系列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科學合理劃分生態環境領域市級與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逐步形成合理授權、依法規范、運轉高效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模式,堅決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提高我市生態文明建設水平,為推動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設幸福和諧美麗河源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內容
(一)生態環境規劃制度規定
將市級組織開展的水、大氣、土壤及應對氣候變化等領域生態環境規劃、實施方案、政策制定,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縣(區)組織開展的水、大氣、土壤及應對氣候變化等領域生態環境規劃、實施方案、政策制定,確認為縣(區)財政事權,由縣(區)承擔支出責任。
(二)生態環境監測監督執法
將市級生態環境監測網的建設與運行維護,市級組織開展的生態環境監測、執法檢查等其他生態環境監測監督執法事項,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縣(區)生態環境監測網的建設與運行維護,縣(區)組織開展的生態環境監測、執法檢查等其他生態環境監測監督執法事項,確認為縣(區)財政事權,由縣(區)承擔支出責任。
(三)生態環境管理事務與能力建設
將市級有關部門負責的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及事中事后監管、組織開展的重點污染物減排和環境質量改善等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污染物排放許可、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權交易的地方監督管理,生態受益范圍地域性較強的地方性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市級民用核與輻射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市級組織開展的生態環境宣傳教育、環境信息發布、行政區域內的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組織開展的合作交流等,確認為市級事權,由市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縣(區)有關部門負責的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及事中事后監管,縣(區)組織開展的重點污染物減排和環境質量改善等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縣(區)污染物排放許可、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權交易的地方監督管理,生態受益范圍地域性較強的地方性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縣(區)民用核與輻射項目安全監督管理,縣(區)組織開展的生態環境宣傳教育,縣(區)環境信息發布,縣(區)行政區域內的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縣(區)組織開展的合作交流等,確認為縣(區)財政事權,由縣(區)承擔支出責任。
(四)環境污染防治
將市級組織開展的區域內土壤污染防治、農業農村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化學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事項、噪聲、光、惡臭、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縣(區)區域內土壤污染防治、農業農村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化學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事項、噪聲、光、惡臭、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確認為縣(區)財政事權,由縣(區)承擔支出責任。
(五)生態環境領域其他事項
將市級研究制定的生態環境領域法規、規章、政策、標準、技術規范等,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縣(區)研究制定的生態環境領域法規、規章、政策、標準、技術規范等,確認為縣(區)財政事權,由縣(區)承擔支出責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生態環境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是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重要內容,各縣(區)、市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上來,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履行職責,密切協調配合,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二)完善預算管理。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優化支出結構,著力提高生態領域資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市級財政根據改革和完善轉移支付制度的總體要求,通過相關資金渠道對各縣(區)生態環境保護給予一定支持。
(三)強化統籌協調。市縣(區)財政、生態環境部門要將生態環境領域市與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與生態環境保護改革發展緊密結合、統籌推進,并根據生態環境改革發展要求,適時修訂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動態調整生態環境領域市級與縣(區)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