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發改價格函〔2017〕5073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廣東電網公司、廣州供電局、深圳供電局:
為促進電力負荷移峰填谷,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企業用電成本,根據省政府印發的《廣東省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7〕90號)規定,決定在全省范圍內實行蓄冷電價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蓄冷電價的適用范圍為使用蓄冷技術的中央空調系統,該系統應單獨安裝分時計量裝置,并僅對其電量實行蓄冷電價。實行蓄冷電價的企業和項目認定由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商有關部門負責。
二、蓄冷電價采用峰平谷電價的方式,以用戶對應電價類別的平段電價為基礎,峰平谷電價比價為1.65:1:0.25,各項政府性基金和附加不參與峰平谷電價比價計算,峰平谷時段劃分按照各市現行大工業用電峰谷電價政策的時段劃分執行。
三、深圳市全市及廣州市的大學城和珠江新城蓄冷空調項目仍執行其原有蓄冷電價政策不變,全省其余地區統一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四、上述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
五、各地發展改革部門、供電部門應做好蓄冷電價政策的宣傳、認定、監督、執行等工作,確保政策發揮效用。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委。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17年9月22日
信息來源:發展和改革局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