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 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違法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備注 |
| 1 |
河專查字[2017]第01號案 |
“櫻花之秀 衛廚專家不銹鋼刀架”假冒專利案 |
河源市源城區嘉和福商場 |
92441602MA4WPM9N5B |
黃建新 |
銷售外包裝上印有“專利號:CN201120273349.4”字樣的“櫻花之秀 衛廚專家不銹鋼刀架”產品。該專利號專利權于2013年7月29日終止。 |
經核查,該商品包裝上無顯示生產日期,根據《專利行政執法操作指南(試行)》立案條件第四點,涉嫌假冒專利行為從發生之日起在2年內被發現;涉嫌假冒專利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因涉案嫌疑人不知道假冒產品,無法提供生產廠家和生產日期,該案件不成立,予以撤案。 |
無法判定 |
河源市知識產權局 2017年9月12日 |
撤銷案件 |
| 2 |
河專查字[2017]第02號案 |
調查“正韓高麗參紅參120g”標注了“外觀專利,仿冒必究”,專利標識不規范 |
河源市源城區新風路康惠萬家大藥房 |
92441602MA4WJ5M00Y |
楊海燕 |
銷售外包裝上標注了“外觀專利,仿冒必究”,沒有標注專利號。經核查,該產品的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涉嫌假冒專利。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和《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立即停止假冒專利行為,即停止銷售產品外包裝上印有“外觀專利,仿冒必究”字樣的"正韓高麗參紅參120g";責令消除假冒專利產品的專利標識。 |
立即停止假冒專利行為,即停止銷售產品外包裝上印有“外觀專利,仿冒必究”字樣的"正韓高麗參紅參120g";責令消除假冒專利產品的專利標識。期限為60天。 |
河源市知識產權局 2017年12月1日 |
|
| 3 |
河專查字[2017]第03號案 |
調查“正山莊河參200g”標注了“外觀專利,仿冒必究”,專利標識不規范 |
河源市源城區新風路康惠萬家大藥房 |
92441602MA4WJ5M00Y |
楊海燕 |
銷售外包裝上標注了“外觀專利,仿冒必究”,沒有標注專利號。經核查,該產品的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涉嫌假冒專利。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和《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立即停止假冒專利行為,即停止銷售產品外包裝上印有“外觀專利,仿冒必究”字樣的"正山莊河參200g";責令消除假冒專利產品的專利標識。 |
立即停止假冒專利行為,即停止銷售產品外包裝上印有“外觀專利,仿冒必究”字樣的"正山莊河參200g";責令消除假冒專利產品的專利標識。期限為60天。 |
河源市知識產權局 2017年12月1日 |
|
| 4 |
河專查字[2017]第04號案 |
調查“正山莊高麗參150g”標注了“外觀專利,仿冒必究”,專利標識不規范 |
河源市源城區新風路康惠萬家大藥房 |
92441602MA4WJ5M00Y |
楊海燕 |
銷售外包裝上標注了“外觀專利,仿冒必究”,沒有標注專利號。經核查,該產品的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涉嫌假冒專利。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和《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立即停止假冒專利行為,即停止銷售產品外包裝上印有“外觀專利,仿冒必究”字樣的"正山莊高麗參150g";責令消除假冒專利產品的專利標識。 |
立即停止假冒專利行為,即停止銷售產品外包裝上印有“外觀專利,仿冒必究”字樣的"正山莊高麗參150g";責令消除假冒專利產品的專利標識。期限為60天。 |
河源市知識產權局 2017年12月1日 |
信息來源:科學技術局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