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環境執法行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制度落實方案的通知》(粵環函[2015]1384號)的通知精神,結合《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粵辦函〔2015〕503號)文及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在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領域推廣隨機抽查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環辦〔2015〕88號)文的各項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抽查工作(以下簡稱抽查工作)是指,我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對行政區內列入隨機抽查名單的重點排污企業重點排污企業、特殊污染企業和一般排污企業進行現場抽查,并公開隨機抽查結果的監管方式。
第三條 環境執法部門負責牽頭實行行政區內企業隨機抽查工作,并將隨機抽查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把環境監察網格化管理工作中摸查出來的543家企業歸入河源市環境信息基庫,逐步完善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
第四條 將轄區內重點排污企業(縣級)、特殊污染企業和一般排污企業都要列為隨機抽查對象并編入名錄庫,采用電腦搖號的方式在平臺上隨機抽查確定檢查企業,同樣通過電腦搖號的方式隨機選派環境執法人員。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名單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五條 每季度至少對本行政區10%的重點排污企業進行抽查,年度被抽查單位數量要高于1:5(在編在崗的環境監察人員數量:被抽查單位數量)的抽查比率,對存在環境違法問題和環境管理問題的污染源要及時抽查。
第六條 環境執法人員開展現場抽查工作時,應現場制作《現場勘察筆錄》,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地使用移動執法設備。發現環境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報告并作出處理。現場抽查工作結束后,要在7個工作日內將抽查結果填報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
第七條 按照信息公開要求,將隨機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開展現場抽查工作時,要結合環境監察稽查工作,定期對隨機抽查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找制度落實中存在的問題,并協調有關部門妥善解決。
第九條 建立健全隨機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在現場檢查工作實施前,隨機抽查名單應對被抽查單位保密,堅決防止跑風漏氣、失密泄密現象發生。違反保密制度的,要視情節輕重,對泄密者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予以通報批評、暫扣或收回環境監察執法證件、調離執法崗位,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