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建設,營造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和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根據市委改革委2021年重點改革工作安排,市市場監管局組織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政策措施清理工作。
清理重點是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妨礙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進入和退出市場,包括但不限于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未經公平競爭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設置審批或者具有審批性質的事前備案程序;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準入限制等。二是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區之間自由流動,包括但不限于對外地商品和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或者補貼政策;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排斥、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投標;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等。三是違法違規實行區別性、歧視性優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違法違規在生產要素使用、財稅金融投資價格等政策方面區別性、歧視性對待不同所有制經濟主體;違規設定與企業性質掛鉤的資質標準、產業補貼、職稱評定、獎項申報、福利保障等規定和做法;在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各方面行政管理、監管執法中,違法違規給予特定經營者特殊待遇等。四是不當干預市場主體生產經營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強制、組織、引導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違法披露或者違法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等。
此次清理工作堅持“誰制定、誰清理”原則,要求各有關部門要做到應清盡清,政策措施的主要內容與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以及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等要求相抵觸的,要按相關程序予以廢止;部分內容相抵觸的,要按相關程序予以修改;符合《公平競爭審查實施細則(暫行)》規定的,可保留實施,但應明確具體實施期限,并在清理結果中說明;清理出的須修改或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對其中不符合上位法規定或者機構改革、“放管服”改革精神的內容,一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市局價監競爭科王思維供稿)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