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征求社會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我局于2016年6月24日發出了《關于征求〈河源市商事主體住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函》(河工商函字[2016]22號,征求市直有關部門及各縣區局的意見建議,同時通過市工商局的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建議,現將征求的意見建議及處理意見等情況匯總如下:
|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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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見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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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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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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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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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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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在第五條的“文化”后加上廣電、新聞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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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對商事主體住所有要求的法律法規中只涉及文化行政部門,與“廣電、、新聞出版”方面的職責無關,而其規范表術是“文化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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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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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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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非法建筑不得作為住所,偏僻地方、閉塞小巷的場所不得作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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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已對住所的合法性提出了要求,只是責任的主體應當是商事主體的申請人,住所的合法性涉及的領域和部門很多,而根據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規定,對于利用非法建筑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國土、房屋管理、公安、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依法管理,由對住所的合法性承擔責任。因此不宜作為住所登記審查的事項。偏僻地方、閉塞小巷的場所不得作為住所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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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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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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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將第十八條中的“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機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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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改商中,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機構出具證明的性質是以非利害關系人的角度,去征求收集其他有利害關系業主的意見,對業主沒有異議的,出具相應的證明。在現實中,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機構更加清楚業主的情況,更加適宜承擔征求收集業主意見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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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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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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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將第五條的“衛生”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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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法律法規中商事主體住所審批沒有涉及衛生的許可審批,可將“衛生”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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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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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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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對第十一條第(一)項中的“使用非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和房屋租賃協議或者無償使用證明”修改為“使用非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和在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協議或者無償使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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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的決定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為商事主體登記的前置審批事項,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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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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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工商局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