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河源市安全生產領域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市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的要求,進一步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推進我市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現將《河源市安全生產領域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印發給你們并征求意見,請于8月10日前將修改意見書面反饋我局。逾期未反饋,視為無意見。
河源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0日
河源市安全生產領域守信激勵
與失信懲戒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的要求,進一步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客觀地反映企業安全生產誠信狀況,引導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守信行為開展聯合激勵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辦〔2017〕133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辦〔2017〕4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的對象
第二條 納入安全生產守信激勵對象的生產經營單位,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公開向社會承諾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準等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3年內無安全生產失信行為。
(三)3年內未受到安全監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
(四)3年內未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達到一級水平。
(六)沒有被其他行業領域認定為失信懲戒對象的記錄。
第三條 被國家應急管理部評定為上年度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可直接列入安全生產守信激勵對象。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存在下列失信行為之一的,納入失信懲戒對象: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3起(含本數)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擅自開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三)發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職業病危害嚴重超標,不及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仍組織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
(四)采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對抗安全監管監察的;
(五)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然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六)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七)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八)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超層越界開采、以探代采行為的;
(九)發生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偽造有關證據資料,妨礙、對抗事故調查,或主要負責人逃逸的;
(十)從事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
(十一)轉讓、出租、出借各類許可、登記證書或者備案證明,或者冒用、偽造、變造、接受轉讓各類許可、登記證書或者備案證明的;
(十二)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違規轉讓或出借資質的;
(十三)中介機構在執業過程中有違法發包、轉包等行為,或者以行賄、欺詐、回扣等非法手段承攬業務經查屬實的;
(十四)同一非法違法行為,一年內被連續投訴舉報3次以上,屢禁不止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認為應當列為嚴重失信行為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守信激勵措施
第五條 各地安全監管部門對納入守信激勵對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制定執法檢查計劃時,減少對其執法檢查的頻次。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后通過申報有關資料,直接延期一個許可周期。
(三)在申請安全生產政策性資金、評先評優活動中,予以優先考慮。
(四)優先參與安全生產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
(五)作為安全生產典型示范企業加以宣傳推廣。
(六)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認為可以實施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有規定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可向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審核確認后,于每月3日前報送市安全監管部門匯總及審核,市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審查核實后,對符合條件的,于每月5日前逐級報送到國家應急管理部審核 。
第七條 經國家應急管理部審核通過的,在國家應急管理部網站和中國應急管理報公示(公示期1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納入守信激勵對象,向社會公告并通報有關部門。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守信激勵管理自公布之日起計算,期限為3年。管理期限屆滿前,其條件仍滿足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可按照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程序,提前3個月重新提出申請。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相關情況發生變化時,要及時告知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由安監部門逐級報送至國家應急管理部。對不符合守信激勵條件的,及時移出守信激勵對象管理,并通報相關部門,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本單位申請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通過報送虛假信息等不當手段取得激勵資格的,在移出守信激勵對象管理的同時,納入安全生產失信懲戒“黑名單”。
第十一條 各地安全監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納入守信激勵對象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發改委等42部委《印發<關于對出入境檢疫企業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的通知》(發改財金〔2018〕176號)的有關規定,分別落實各項激勵措施。
第十二條 各地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守信激勵信息管理制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嚴格規范信息采集、審核、報送和異議處理等相關工作。對弄虛作假等行為,要嚴肅問責。
第十三條 加強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鼓勵舉報守信激勵對象的違法失信行為。舉報經查屬實的,對舉報者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章 失信懲戒措施
第十四條 各地安全監管部門針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制定并落實以下措施:
(一)加大執法檢查頻次;
(二)作為重點監管監察對象,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
(三)約談其主要負責人,要求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安全培訓;
(四)暫停對其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
(五)依法依規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不得納入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生產評先評優對象;
(六)不得為其出具有關上市、融資、評先評優等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相關證明材料;
(七)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第十五條 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典型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懲戒對象,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
第十六條 市縣(區)安全監管部門要落實主要負責人責任制,建立失信懲戒信息管理制度,嚴格規范信息的采集、審核、報送和異議處理等相關工作,經主要負責人審簽后,于每月3日前將本地區上月擬納入失信懲戒對象和“黑名單”管理的信息及開展失信懲戒情況報送市、省安全監管局及國家應急管理部審核 。
第十七條 失信懲戒和“黑名單”管理的期限為1年,自公布之日起計算。有關法律法規對管理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失信懲戒和“黑名單”管理期滿,被懲戒對象須在期滿前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含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移出申請,經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審核驗收,報國家應急管理部。
第十九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納入懲戒對象和“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按照國家發改委等42部委《印發<關于對出入境檢疫企業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的通知》(發改財金〔2018〕176號)的有關規定,依法依規嚴格落實各項懲戒措施。
第二十條 市安全監管局建立失信懲戒的跟蹤、監測、統計、評估、問責和公開機制,把各地和相關部門開展懲戒工作情況納入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 各地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懲戒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落實責任,依法依規開展工作。對弄虛作假、隱瞞不報的,要嚴肅問責。
第二十二條 對納入本地區失信懲戒或守信激勵的對象,市安全監管局每半年將在門戶網站進行公告。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河源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