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民政局、江東新區社會事務局、市救助管理站: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解決河源市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河府辦〔2017〕23號)已于2017年4月6日實施。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市政府的文件精神,完善政策措施,結合工作實際,現就無法辦理收養登記、無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滯留流浪乞討及城鄉低保、特困供養救助對象等民政服務對象的無戶口人員,解決戶口問題有關具體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幫助民政服務對象的無戶口人員解決戶口問題工作重要性。根據河府辦〔2017〕23號文件,涉及民政服務對象的無戶口人員主要包括無法辦理收養登記、無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滯留流浪乞討及城鄉低保、特困供養救助對象等。幫助他們解決戶口問題,是民政部門踐行“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宗旨,方便群眾辦事的重要舉措。各級民政部門要善于換位思考,真切關心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實際困難,依法依規幫助民政服務對象的無戶口人員解決戶口問題。
二、對于依照《收養法》和有關收養政策法規規定,當事人不符合收養登記辦理條件,且無法在公證機關辦理事實收養或撫養公證,又無法在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的私自收養無戶口人員,縣區民政部門要為其出具《關于當事人不符合收養登記辦理條件的意見》(見附件)。
(一)對于1992年4月1日《收養法》實施前建立事實收養的,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縣區民政部門要告知當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向公安機關提出入戶申請。
(二)對于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養法》實施后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向收養人、撫養人戶籍所在地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由公證機構依照司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司發通〔2000〕33號)有關規定辦理。收養關系符合《收養法》規定的,公證機構可以給予公證;收養關系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公證機構可對當事人之間的撫養事實進行公證。
(三)對于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后至2009年3月31日,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縣區民政局依照《民政部公安部 司法部 衛生部 人口計生委關于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8〕132號)有關規定,區分以下不同情況,妥善分類解決:
1、收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撿拾證明不齊全的,由收養人提出申請,到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領取并填寫《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經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確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出具《子女情況證明》,發現地公安派出所對撿拾人進行詢問并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收養人持上述證明及《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到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2、收養人具備撫養教育能力,身體健康,年滿30周歲,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者先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后又生育子女的,由收養人提出申請,到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領取并填寫《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發現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并由發現地的社會福利機構辦理入院登記手續,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登記集體戶口。對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按照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和兒童予以辦理收養手續。由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確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審核并出具收養前當事人《子女情況證明》。公安機關應依據有關規定將已被收養的兒童戶口遷至收養人家庭戶口,并在登記與戶主關系時注明子女關系。
撿拾地沒有社會福利機構的,可到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機構辦理。
3.收養人不滿30周歲,但符合收養人的其他條件,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且愿意繼續撫養的,可向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社會福利機構提出助養申請,登記集體戶口后簽訂義務助養協議,監護責任由民政部門或社會福利機構承擔。待收養人年滿30周歲后,仍符合收養人條件的,可以辦理收養登記。
4.單身男性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棄嬰和兒童,年齡相差不到40周歲的,由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動員其將棄嬰和兒童送交當地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社會福利機構撫養。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私自收養女性棄嬰和兒童,后因離婚或者喪偶,女嬰由男方撫養,年齡相差不到40周歲,撫養事實滿一年的,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撫養事實公證書,以及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離婚證或者其妻死亡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到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5、私自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由監護人送養的孤兒,或者私自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私自收養的子女交由生父母或者監護人撫養,由生父母或者監護人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6、私自收養發生后,收養人因經濟狀況,身體健康等原因不具備撫養能力,或者收養人一方死亡、離異,另一方不愿意繼續撫養,或者養父母雙亡的,可由收養人或其親屬將被收養人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被收養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除外),由社會福利機構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集體戶口。其親屬符合收養人條件且愿意收養的,應當依法辦理收養登記。
7、對于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國內公民私自收養,由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動員其將棄嬰或兒童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由社會福利機構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集體戶口。
(四)對于2009年4月1日以后,國內公民私自收養而不符合《收養法》和有關收養政策法規規定,或符合收養條件,但確實無法完備辦理收養登記所需材料的,縣區民政部門無法為其辦理收養登記的,要為其出具《關于當事人不符合收養登記辦理條件的意見》,但須注明只用于被私自收養人的入戶所需,不能當《收養證》用。
三、對于超過3個月仍無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滯留流浪乞討無戶口人員。由市、縣區指定的流浪乞討救治醫院(含精神疾病救治醫院)或社會福利機構(指需在此安置的滯留流浪乞討無戶口人員)出具的證明材料,經市、縣區救助管理機構或民政局確認,統一由市、縣區救助管理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向公安機關提出入戶申請。
四、對于城鄉低保、特困供養救助對象等民政服務對象,憑村(居)委會或敬老院、福利院和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證明材料,向公安機關提出入戶申請。
此文件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6日。
河源市民政局
2017年6月29日
信息來源:民政局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