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廣東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解處理條例》實施和山林矛盾糾紛化解專項行動工作督查情況的通報
(河府辦明電〔2017〕112號 )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廣東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解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扎實有效開展山林矛盾糾紛化解專項行動,市政府于日前派出督查組分赴各縣區,對各地實施《條例》和開展山林矛盾糾紛化解專項行動工作情況進行了督查。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督查情況通報如下:
一、工作開展情況
各縣區在省、市的統一部署下,迅速行動,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通過印發資料、舉辦培訓班、現場咨詢等形式,開展《條例》宣傳培訓工作。如紫金縣投入經費20多萬元,組織宣講培訓6萬人次,并印發《條例》宣傳資料2萬多份,懸掛標語380多條;連平縣利用各鎮的集市日設立展位,宣傳林業法律法規,現場解答群眾提出的訴求和疑問,化解糾紛苗頭。據統計,各縣區組織《條例》宣講團38個,宣講338場,覆蓋90個鎮(街)、1221個村(居)、145個單位,廣泛宣傳《條例》,使各級各有關部門增強了做好涉林爭議調解處理工作的責任感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使廣大人民群眾增強了依法處理涉林矛盾糾紛的意識和能力。
各縣區都有針對性地制定了山林矛盾糾紛化解專項行動工作方案,成立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迅速部署專項行動,把山林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責任落實到基層、落實到單位、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各鄉鎮基本上都能夠依托綜治維穩中心、信訪等有關部門,多部門聯動辦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及時排查化解矛盾,做到早發現、早化解,把山林糾紛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如和平縣在全市首創聘用50名調解員,建立山林糾紛縣、鎮、村三級綜合治理調處機制,較好地解決涉林矛盾糾紛;和平縣長塘鎮實行主要領導包案制,充分發揮民間調解作用,把人民調解作為“第一道防線”,通過“三老協會”等民間組織的調解,把涉林矛盾糾紛化解在最基層。
二、主要存在問題
(一)一些地方對山林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重視不夠。山林矛盾糾紛情況復雜,涉及面廣,往往需要多個部門聯合調處,但一些縣區的有關部門認為處理山林矛盾糾紛只是林業部門的事情,與己無關,以致沒有形成應有的合力,影響了山林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效果。如連平縣就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林業部門一家“單打獨斗”的情況,部門配合聯動不夠。
(二)山林糾紛積存案件較多。專項行動化解了大量山林矛盾糾紛,但全市仍有不少積存案件,這些案件大多具有時間跨度長、矛盾激烈、案情復雜、證據遺失等特點,調處難度較大。
(三)山林矛盾糾紛調處能力建設滯后。江東新區缺少山林權屬爭議調處機構。除和平縣外,各縣區鄉鎮均無山林權屬爭議調處機構,僅由林業工作站的工作人員兼職處理有關工作。各地普遍存在調處人員數量不足、業務水平偏低、經費保障力度不夠、辦公設施設備較落后等問題。
(四)山林矛盾糾紛調處隊伍不穩定。調處工作人員流動性大,影響了隊伍的穩定和業務素質的提高,接手時間短的工作人員往往對山林權屬歷史沿革不了解,業務知識不全面,運用法律法規不準確,導致辦案質量不夠高。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深入宣傳貫徹《條例》。要進一步加強《條例》的學習宣傳,確?!稐l例》走進千家萬戶,引導集體組織和人民群眾運用法治方式、通過法治途徑解決山林糾紛問題,推動山林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開創新局面。
(二)壓實調處工作責任。按照《條例》落實林權爭議調處工作責任,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各司其職、就地解決原則,把矛盾糾紛調解處理在基層。對矛盾激烈、影響較大的案件要實行領導包案制度,加強督促檢查和指導,有效控制因山林糾紛引發的社會問題。
(三)扎實推進專項行動。深入開展山林矛盾糾紛化解專項行動,對排查出來的山林糾紛案件、突出山林矛盾糾紛和信訪問題,要分門別類,按照先易后難原則,認真處理。要規范調處工作流程,加大調處力度,及時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裁決,確保山林矛盾糾紛得到有效化解。
(四)加強調處隊伍建設。優化完善基層調處機構,探索研究出臺本地區的調處工作人員招聘和管理辦法,拓寬調處工作人員來源渠道。加強業務培訓,使培訓常態化,提高調處隊伍的整體素質和依法辦事水平。
(五)完善聯動工作機制。建立完善林業、法院、法制、國土資源、農業、信訪等相關部門參與的聯調機制,形成工作合力,推進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工作的有效對接,依法依規調處山林權屬爭議,妥善處理涉林矛盾糾紛引發的各種問題。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7月11日
信息來源:林業局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