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林業局關于印發《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林業局,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
為加快推動廣東林業產業健康發展,充分發揮龍頭企業示范帶動作用,我局制定了《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林業局
2018年11月15日
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廣東林業產業健康發展,充分發揮龍頭企業示范帶動作用,規范省林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0號)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新一輪綠化廣東大行動的決定》(粵發〔2013〕11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是指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以森林資源為依托,以林產品及其衍生品的生產、加工、服務為主業,在經營規模、企業效益、科技創新、輻射帶動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經廣東省林業局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 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以“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和“四個走在前列”為發展理念,通過市場運營、科技創新、高效的經營模式、科學地利用森林資源,做大、做強、做優林業產業,帶動農民就業增收,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為廣東率先實現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四條 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與監測實行自愿申報、依規評審、擇優認定、動態監測、定期復核的原則。
第五條 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在有效期內享受相關扶持政策,在項目資金、申報財政貼息等給予優先安排。
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可申報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凡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托森林資源開展林業生產經營、服務,涉林經營額占企業經營總額50%以上,開展經營活動達三年以上的各種所有制經濟的企業,均可申請認定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
第七條 申請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的單位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企業規模大。其資產總值、生產規模、營銷收入、市場份額等在省內同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
(二)科技創新能力強。具有較強的自主研發、科技創新和可持續發展能力,主營業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體系要求,應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和新產品開發能力在同行業中居領先水平。
(三)示范帶動能力強。企業以資本、技術、市場、服務等為紐帶,有效拉動上下游產業鏈共同發展,提供就業機會,帶動農戶增收,有效推動當地經濟社會發展。
(四)企業信譽好。企業有較強社會責任感,依法經營,照章納稅,誠實守信,在經營活動中自覺遵守行業準則,信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交易規則,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綜合信用與社會形象良好。近三年內未發現違法事件。
(五)企業管理規范。實行合理的企業管理模式,管理制度完善,企業組織結構健全。
第八條 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采取百分制評審。具體指標詳見《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指標》
第九條 企業需要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企業近三年生產經營情況的專題介紹材料;
(二)《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申報表》;
(三)企業營業執照和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企業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五)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財務報表附注、中介機構執業證書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六)企業自有生產基地的林權證或其他不動產權證復印件;
(七)縣級以上(含縣級)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上年度納稅證明;
(八)企業榮譽、科研成果、產品質量認證等證明材料。
以上資料用A4紙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報送(縣、市、省各一份)。
第十條 企業向所在地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市、區)和地級以上市林業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將審核合格企業申報材料和推薦文件逐級上報到廣東省林業局。省屬企業直接向廣東省林業局申報。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廣東省林業局成立“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認定小組”負責考核認定工作。
第十二條 “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認定小組”依照《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指標》以百分制進行初審評分,得分60分以上的企業,列為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考核對象。
第十三條 “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認定小組”組織考核人員,會同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對列為考核對象的企業進行實地綜合考評和專家評審,評審結果經“廣東林業網”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廣東省林業局認定為“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并發文公布。
第十四條 認定為“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的單位,由廣東省林業局授予“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證書和牌匾。
第四章 監測與復核
第十五條 廣東省林業局對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實行一年一監測制度。每年4月底前,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應向廣東省林業局報送反映上一年度企業經營發展情況的《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經營監測表》,并配合廣東省林業局組織的年度監測和實地考察。
第十六條 廣東省林業局對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實行三年一次的復核制度。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依照本標準第九、第十條提出復核申請,提交復核材料,填報《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復核表》。經省林業局復核,達到認定條件的企業保留“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資格,對達不到省級林業龍頭企業條件的或放棄復核的單位,取消其資格,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認定“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
第十七條 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取消其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扶持政策,且三年內不得申請認定“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
(一)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造成重大影響,經有關部門查實并受到處罰的;
(二)政府行政部門以正式文件要求企業提供其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資料,企業無合法理由拒絕提供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應提供廣東省內市場監管管理部門變更企業名稱的批準文件、企業新舊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和變更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名稱的申請書,報請廣東省林業局申請變更“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文件或證書。變更批準文件抄送地級市和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等有關單位。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評選標準》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