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發展,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加強對信息化建設的規劃和管理,根據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化建設,是指政府、企業及社會各領域應用信息技術改善自身的工作效率、生產水平和獲取信息的能力而進行的各種信息網絡、信息系統、信息工程建設和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以及信息產業的發展。
第三條 我市加快信息化建設的指導方針是: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統一規劃、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的原則,高標準、高起點、適度超前地實施信息化建設。
第四條 河源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全市信息化工作。
河源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是全市信息化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全市信息資源開發、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信息產業發展、信息工程管理、信息應用培訓、信息安全以及推進信息技術在國民經濟和社會各行各業的廣泛應用等信息化工作進行規劃、管理、監督。
河源市信息中心是全市政府部門信息化建設的技術管理和服務部門,技術上負責全市政府部門信息公共資源和信息化項目的審核、建設、管理、維護以及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制定。
第五條 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推進信息化工作的組織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本部門和本縣區的信息化建設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政府應當確定一名分管領導作為本單位信息化建設的責任人,并確定一名技術人員作為本單位信息化建設的聯絡員,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信息化工作。
第二章 信息化建設規劃
第六條 市信息化建設規劃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擬訂,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市信息化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國家、信息化建設規劃和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的要求。
編制市信息化建設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意見,并組織專家論證。
第七條 市政府和各部門、各縣區應當根據市信息化建設規劃的總體要求,制定專項規劃和區域信息化規劃,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并經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檢查政府各部門、各縣區信息化建設規劃的執行情況。
第九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市信息化建設規劃的執行情況,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三章 信息產業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產業,包括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軟件業、系統集成業、通信業(有線、無線)及相關的信息服務業。
第十一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河源市信息產業發展規劃,指導信息產業發展。
第十二條 積極鼓勵開發和生產具有國內、國際先進水平的信息技術和信息產品。
第十三條 從事電子信息產品制造和軟件開發生產的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及地方規定的強制性標準;沒有強制性標準的,鼓勵采用國際先進標準。
第十四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信息服務業進行規范管理,保證公平競爭,維護國家和用戶的利益。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