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河源市隨軍隨調配偶就業安置辦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河源市隨軍隨調配偶就業安置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河源市隨軍隨調配偶就業安置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河源市隨軍家屬就業暫行辦法》(河府辦〔2005〕61號)同時廢止。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3月4日
河源市隨軍隨調配偶就業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駐我市軍隊隨軍配偶和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以下簡稱隨軍隨調配偶)的就業安置工作,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軍隊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
2000
〕
19
號)和《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印發
<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
>
的通知》(中發〔
2001
〕
3
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隨軍隨調配偶就業安置采取計劃安置、推薦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辦法,每年進行
1
次。隨調配偶與軍隊轉業干部同時接收安置,并發出報到通知。
(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隨軍隨調配偶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訂隨軍隨調配偶安置方案報當地政府。
(二)各級軍轉辦負責自謀職業隨軍隨調配偶的檔案管理,生活補助費的審核、發放,職工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和退休等相關手續的辦理,并做好隨軍隨調配偶的就業安置、就業咨詢、就業培訓、就業信息發布、舉辦“自主擇業”洽談會、向用人單位推薦就業等工作。
(三)各級編制、公安、民政、財政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協助做好隨軍隨調配偶安置工作。
(四)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軍地隨軍配偶就業安置及確認應安置隨軍配偶身份工作。
(五)駐河源各部隊應在每年的
10
月份將次年度需要在河源安置就業的隨軍配偶名單及相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
第三條 享受計劃安置的隨軍隨調配偶,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實行對口安置或在相近行業(專業)中安置。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隨軍隨調配偶享受計劃安置:
1
.具有公務員身份;
2
.取得國家承認大專以上學歷(含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隨軍隨調前在國家機關和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工作的;
3
.取得國家認定相關專業執業、專業資格(如教〈幼〉師、醫〈護〉師執業和專業資格)且隨軍隨調前在公立學校或醫院從事專業工作的。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隨軍隨調配偶應給予優先或照顧安置:
1
.取得國家認定相關專業執業、專業資格,符合相關條件的;
2
.駐軍具有副團(含技術九級干部和副處以上文職干部)以上干部的配偶;
3
.駐軍干部、軍轉干部在部隊榮立二等功以上、系飛行員、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艦艇工作滿
10
年的配偶;
符合安置條件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當地政府同意后下達任務,各單位應予接收安置。
第四條 隨軍隨調配偶通過計劃安置方式安排到機關、事業單位的,用人單位必須有編制空額(每年要從錄用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指標中預留一定職位安置隨軍隨調配偶)。
第五條 實行合同制、聘任制的企事業單位應當給予隨軍隨調配偶
3
年適應期。適應期間,非其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第六條 實行推薦就業的隨軍隨調配偶,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用人單位推薦,或召開用人單位與其雙向選擇見面會等方式實現推薦就業。達成意向的,由當地政府相關部門辦理安置手續。
第七條 未落實接收單位,或自愿選擇自謀職業的隨軍隨調配偶,按下列規定由各級政府按月發放生活費至法定退休年齡,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隨軍隨調配偶生活補助費,由各級政府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一)生活補助費標準按上年度政府公布的企業職工最低工資的標準計發。生活費從完善手續確認后的次月起計發,到領取養老金當月起停發生活補助費。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且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由其本人到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辦退休審批手續,本級軍轉辦在待遇申領表蓋章確認后,提前
1
個月送交社會保險機構辦理養老金申領手續。
因工作調離河源、辦理退休或轉到財政撥款單位安排工作的,從辦理手續的次月起停發生活費;駐軍干部轉業(不在河源安置)或因工作調離本市
(
縣、區)的,其配偶不再享受此待遇。
(二)己參加職工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的,按規定轉移并接續其職工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關系;未參保的,按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和費率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保險繳費由地方財政解決。
(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又達不到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可繼續領取生活費并繳納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費,直至達到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時止,按規定申領養老金。
第八條 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平臺,鼓勵和支持隨軍隨調配偶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隨軍隨調配偶,可按本市國企下崗職工再就業優惠政策給予扶持。
第九條 隨軍隨調配偶符合安置條件經申請已落實安置單位逾期不報到的,視為自動放棄安置,有關部門不再為其安排和推薦就業。
第十條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應遵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接收安置隨軍隨調配偶。對拖延或拒絕接收安置的單位,由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有關規定凍結其人事調動直至接收安置為止。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
5
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